女子無才便是德?宋代女性地位真的那麼低嗎?

女子無才便是德?宋代女性地位真的那麼低嗎?

當代人常以傳統朱程理學曾說「餓死事小,失節事大」、「女子無才便是德」,批評宋代(960-1279)為中國歷史貞節觀由寬變嚴的轉折點,也因此認為宋代的貞節關係已經變得十分嚴苛,寡婦在宋代開始變多就代表了宋代女性已開始崇尚守節觀念,一切的改嫁、再嫁都不為當時社會所接受。故此推論出,女性社會地位宋代開始下降。雖然宋代多了許多規範女性的儒學思想,但女性社會地位降低卻是明(1368-1644)、清(1644-1912)兩代之事。

學者柳立言曾經指出,宋代理學家程頤(1033-1107)之所以提出以儒家思想為本的新貞節觀,原因在於程氏家族五代為官,有必要以「道德教條」建立家風,而且因為母親之性格受大家族的教育所影響,故此做人原則大多都是遁規蹈矩。柳氏指出宋代婦女的地位並不低,原因在於宋代婦女因紡織而有相當的經濟能力。而「再嫁」、「改嫁」問題並不是後人所想像中嚴苛,只是在原則上不支持這個行為,但會因時制宜、因事制宜,就著不同情況有不同的解讀和標準,情況惡劣如男方對待女方不好、男方不力照顧女方,改嫁就沒有道德問題了。這一點,也為當時為社會、法律制度所接受。而休妻更不是男方一人所能控制的,因為古代中國婚姻是合二姓之好,故此妻子的休、立是被上升至整個家族的問題,故不得任由男方妄自行動。而女方亦有提出離異的權利,得到宋代律法所認可及保障,但則需要視情況而再論是否合乎道德。

而張邦煒則指出宋代女性的社會權利,是受到官方、大眾所承認和容許,包括法律上容許「再嫁」,如果家人反對並到公堂控告婦女「再嫁」,則反而受到官方遭懲罰。而且,不論是繼父還是繼母,子女皆有盡孝之義,這是不分性別的。陶晉生也指出當時士人其實對改嫁、再嫁之事相當容納,雖然「持守貞節」是值得稱讚之事,但再嫁與離婚卻非十惡不赦之事。例如有宋代士人的妻子為再嫁的人,也不會阻礙文人談論道德倫理。柏文莉(Beverly Bossler)則認為北宋從性質上改變了女性的地位,但是在當時的實際情況而言,女性過往的婚嫁狀況就不是一個非常重要的問題。相反,到了後來的明清時代才成為了婚嫁上所重視之事。柏文莉亦對比了唐、宋兩代時女性墓誌銘之異同,指出相比起唐代引經據典式的墓誌銘,宋代的墓誌銘更注重婦女的生活細節,例如與家人的關係好不好等等。

筆者認為近代平民之所以認為宋代婦女地位下降之原因,在於明、清(兩代歷史書寫之問題。宋代受到唐代(618-907)的故族遺風所影響,性觀念比較開放,而貞節觀亦不嚴謹。值得留意的是明代的情況,明太祖朱元璋認為元朝(1271-1368)以來亂局不斷的原因,在於「夷風」入侵中國。而這些異族文化並沒有倫理綱常可言,故出現這段文字的情況:

「元之臣子,不遵祖訓,廢壞綱常,有如大德廢長立幼,泰定以臣弒君,天曆以弟鳩兄,至於弟收兄妻,子征父妾,上下相習,恬不為怪,其於父子君臣夫婦長幼之倫,瀆亂甚矣。」

學者高羅佩(Robert van Gulik,1910-1967)在《中國古代房內考》(Sexual Life in Ancient China)一書曾經指出,元代至明代的變革對於中國人性觀念產生非常大的影響。他們會高舉儒家學說即為中華正統,並繼承和發展宋代的朱程理學,強調了婦女的守節及其與綱常倫理之關係,希望透過此點去重新令社會回復秩序井然之情況。而在事實上,明清兩代所編的《列女傳》人數大增,這與官方鼓勵烈女有關,當然《列女傳》當中的例子是通論還是特例、是否能夠反映真實社會情況,這一點可以再爭論,但宋代理學所提倡的守節的確整體上在明清兩代確實發展快速。而滿族戰勝了漢人以後,漢人為了安撫自身挫敗民族情感,將私生活更鎖在閨閣之內,令中國人在性觀念上變得非常保守。而這並不是二千多年來的情況,以前的教授房中術的書層出不窮,並認為性交是陰陽交匯之要,健康的性生活其實是有益身心的,並不視如今天般視之為洪水猛獸,避而不談。

近代中國受到五四新思潮與共產黨建政後的史學激進思潮所影響,將一切古代事物都納入在批判思維中思考,凡是「古舊」的事就要反對和批判。五十年代中國唯物主義的「史學革命」將中國歷史納入所謂「社會進化五階段」論中解釋,且在文化大革命的「破四舊」思潮下,「封建時代」自然代表著女性「必然受到壓迫」的時期。但是,歷史並沒有如此多的「必然」。不少人都以今視古,以今天的標準去看待古時概念,自然就漠視了古代社會的文化條件、標準與現今不同,大家都處於不同的價值觀和想法之中。

雖然觀念上的差異無可避免,但是不少學者都不約而同地指出,宋代婦女的社會地位和權利並不似後人所說的低。鼓吹「持守貞節」的,大多是居於社會上層的知識份子,也就是生活無憂、經濟條件好、家規嚴謹的背景。而這些知識份子皆出於不同動機和想法,去提出新的貞節觀念。但是,說和做是兩回事,宋代知識份子可能視這些貞節觀為「理想的倫理觀念」,但是他們自己本身也不能完全達到他們口中的「標準」,更遑論是中下層的普通民眾。

筆者認為這些由儒家知識份子提出的貞節觀,在中國性別研究史的地位,應該要被視作為提出「新觀念」、提倡「改變」的歷史片斷,但不代表當時情況「已經被改變」。宋代理學家視之兩性關係為學術討論,但學術討論時的理想與實際社會的操作又是兩個概念。後人不斷以「女人無才便是德」、「餓死事小,失節事大」等語句,便猛烈批評宋代理學家是「壓迫女性」的行為,就難免是一廂情願以及有失公允。更何況,宋代中國人並沒有「女性權利」這一個概念,將這個現代的左派理代放諸在古代中國就更是不合邏輯了。

參考資料:

  1. Gulik, Robert Hans van, Sexual Life in Ancient China: A Preliminary Survey of Chinese Sex and Society from ca. 1500 B.C. till 1644 A.D. (Leiden: E. J. Brill, 1961).
  2. 柏立莉(Bossler, Beverly):〈節婦烈女和宋代的政治、道德與性別觀念〉,載於鄧小南編:《女性與社會》(上海:上海辭書出版社,2003年),下冊,頁751-784。
  3. 柳立言:〈淺談宋代婦女的守節與再嫁〉,載刑義田、黃寬重等編:《婦女與社會》(北京:中國大百科全書出版社,2005年),頁230-264。
  4. 張邦煒:《婚姻與社會:宋代》(成都:四川人民出版社,1989年),頁65-97。
  5. 陶晉生:〈北宋婦女的再嫁與改嫁〉,載鮑家麟編:《中國婦女史論集》(台北:稻鄉出版社,2001年),頁131-162。

作者:陳志清。文章原自於其著:《維城札記》(香港:界限書店,2022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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