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8月13日】鴉片戰爭日誌

【1839年8月13日】鴉片戰爭日誌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8月13日  ·
  • 人物:義律

審判結果在次日(8月13日)公佈:

「大陪審團駁回了對「曼格洛爾號」軍艦水手長蒂德爾(Thomas Tidder)犯殺人罪的起訴書,有五人被認為犯了騷亂和毆打罪而遭到起訴;兩人因進行騷亂而僅被判處三個月的監禁,在英國任何一個女皇陛下監獄或教養院中接受強迫勞動,而且每人給女皇陛下十五英鎊的罰金,同時有三人因進行騷亂和毆打而被判處六個月的同樣監禁,而且每人給女皇陛下二十五英鎊的罰金。」

#知史討論

(1)義律動用「治外法權」審判了該案。所謂「治外法權」 (extraterritoriality)通譯為「領事裁判權」。根據國際慣例,它只適用於發生在駐外使領館和軍事基地內部的案件。很明顯,這並不適用於審理林維喜案,義律這麽做違反了國際公法。雖然他是在中國領土外審判,但案件發生在中國領土上。即使按上述英國法律,那審判也屬非法無效。英國政府可以否決之,但必須把案犯引渡給中國才符合國際慣例。

(2)五名水手到達英國後却立即被釋放,原因是英國政府認為,未經中國政府授權,義律無權審判任何人。然而有人認為,根據英國的有關議會法案,他確實有權在距中國海岸線一百海里內的公海上作此類審判。這公案到今天也還在爭議之中。

林啟彥、林錦源:這場審判的鬧劇,完全是由義律本人自編、自導和自演的。在林則徐的公告裡,中國的查案官員找到被英人指使收買屍親的劉亞三;在上道光皇帝的奏摺裡,林則徐亦報稱有不少尖沙咀村的鄉民親眼目睹英國水手行兇殺人的過程(注:《鴉片戰爭》2冊,319頁)。這些中國證人完全沒有被義律邀請出庭作證,他的裁決又怎可被視為公正和使人信服的呢?

 

(《鴉片戰爭日誌》取材自林則徐親撰的銷煙日記,每天帶你瞭解當年今日的歷史事件。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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