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8月12日】鴉片戰爭日誌

【1839年8月12日】鴉片戰爭日誌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8月12日 ·
  • 地點:香港水域英國商船「威廉堡號」上   
  • 人物:義律

【義律自行開庭審訊】

義律在英國商船「威廉堡號」(Fort William)上自行開庭審理。義律自任法官,組建了由商人、軍人共十七人组成的大陪審團(Grand Jurors),以John Harvey Astell為主席。原告陪審團成員(Petit Jury)由十三人組成,由John Hudson, esq. 擔任陪審長,J. B. Compton, esq. 任記錄員。

義律邀請中方出席審判,中方對此拒絕,並堅決主張把相關人員移交中方。義律沒有理會,親自審訊五名水手。

「義律組織了一個法庭,傳訊了五名涉嫌水手,這個法庭是首次依照1833年法案組建和開庭的。義律這麼做確實已屬越權,但他似乎別無選擇。這位商務監督不同意林則徐提出的把人犯引渡到中國法庭受審的要求,他保證主持公道:『我不能把任何人送到他們手中,雖然他們要求我這麼做。我邀請他們的官員出席指控英國臣民犯有嚴重罪行(依我們自己的法律進行)的公平的審判,就好像那些罪行是對我們自己的同胞在我們自己的海灘上犯下的一樣。』陪審團以無法查明是何人在何種情況下打出了致命的一擊,推翻了謀殺指控,很難想像陪審員除此而外還能做出其他什麼判決。但是,被告被控有罪,『粗暴地、非法地、危害性地闖入民宅……粗暴地襲擊住户,包括男人和婦女,刺傷、毆打併用其他危險方式虐待他們』。這些水手被處以罰款和短期監禁,隨後判為緩刑。」

最後,義律判處其中一人以無證據開釋,其餘五人被判參與骚亂罪(participation in a general riot),此五人当中三人被判監禁六個月,各罰金二十鎊;二人監禁兩個月,各罰金十五鎊,聲明監禁須在英國監獄裡執行,並謊稱殺人主犯找不到(「該罪犯不發覺」)。

五名行兇水手隨後馬上送回英國服刑,事後才通知清政府。

#知史討論

1)林啟彥、林錦源:林維喜案是「香港有史以來首宗由英國刑事法庭審訊的案件;由於這次審訊是在中國領海上進行,侵犯了中國的司法自主權,所引起的司法衝突問題也是較以往同類事件更為嚴重的。 」

2)     義律拒不交出兇犯,擅自組設法庭審訊,實為侵犯中國司法權之侵略行為。

3)     林啟彥、林錦源:當我們論述義律如何運用其「公正」的原則來處理林維喜的命案時,首先不妨閱讀一則來自《中國叢報》的最早的報導,它這樣說:「1839年7月7日,星期日,在香港船舶下錨地鄰近一個稱為尖沙咀的村落,發生了一場十分嚴重的騷亂,當時有一大群外國水手集結岸上,一名叫林維喜的中國人在第二天,亦即是星期一,氣絕身亡;一份關於這件事件的報告在當天黃昏送達澳門,義律上校在星期二的早上前往香港……雖然在香港正當這場騷亂發生時,以及在第二天這名男子死亡時,我們都只能確定以下一些事實:當時有一大群水手在岸上喝醉和製造亂事;他們與村民發生激烈的打鬥;數名中國人被打,當中一人受傷嚴重,在次日,亦即是7月8日死去……只有極小部分事件的詳情獲得公開。在法庭上目擊者所提供的證據,以至那些被控告有罪的被告姓名,都沒有在報紙上刊登。 」

從上述報導,可以得知英國政府最初希望低調處理這宗命案,基於保密的原則,民間對於這一事件的真相所知不多。這種做法當然最終只有一個目的,就是逃避交凶的責任。義律是一個行事細密和擅於辭令的人,所以在命案發生後的第三天已在香港展開調查,當他知道這次衝突是與英船「卡納蒂克」(Carnatic)號和(Mangalore)號的水手有關時,只好在案發當地利用金錢收買人心,布下利誘死者親屬之局。他曾多次強調自己的處事原則是公正的,因此他為死者家屬提供了1500元的撫恤金;另以400 元作為應付一些低級地方官吏的敲詐;對那些蒙受損害的村民給予100元的賠償。他還宣佈了兩項懸賞,包括如能提供證據指證兇手者,賞200元;如能提供證據指證騷亂的罪魁禍首者,賞100 元。最重要的是他用錢換取了死者之子林伏超所立的字據,證明其父是死於意外,與洋人無關。義律以為這樣做就可以平息事件,他還為收買死者家屬之事託辭掩飾謂:「無論是意外事故或故意殺害,他(指林維喜)不再在這裡照料他們(指林維喜的家屬);因此,義律認為應當對他們提供援助。這是公正的。」既然林維喜之死, 與英國水手無關,義律何須收買林氏家人。林氏家人既然認為其父死於意外,又何須立據以證明「不關夷人之事」。這不是欲蓋彌彰,此地無銀三百兩麼?義律所謂「公正」,其實是做賊心虛的一種表現 。

(《鴉片戰爭日誌》取材自林則徐親撰的銷煙日記,每天帶你瞭解當年今日的歷史事件。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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