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5月16日
(今日風平浪靜。)
#知史討論
「道光帝在禁煙問題上的認識,直到虎門銷煙,始終沒有動搖過。說清政府對鴉片『時禁時弛』,是有違史實的。1838年黃爵滋嚴禁主張的奏摺被道光帝批轉議奏,雖然大多數官員不贊同『重治吸食』,但嚴厲禁煙卻是共同的認識。為什麼會有此共識?這與道光帝的態度密切相關。其一,道光帝原來就三令五申禁煙,並沒有動搖過。其二,批轉議奏黃爵滋的奏摺,並非要督撫、將軍發表相反意見,而是要『各抒所見,妥議章程』。『妥議章程』是指『妥議』嚴禁鴉片的『章程』。封建官吏都很知道按皇帝旨意行事,所以,道光帝的態度影響了官員們,使督撫、將軍沒人再提弛禁的意見。以往學術界有的認為是林則徐的嚴禁主張影響了道光帝,使道光帝下了嚴禁決心,這不符合史實。
黃爵滋提出的『重治吸食』主張,林則徐的『嚴禁鴉片章程』和眾多官員們的『塞漏培本』議奏,都基本上被清朝廷採納。道光十九年五月初五日(1833年6月15日),道光帝批准頒佈了由軍機大臣大學士敬敏等會議草擬的《嚴禁鴉片章程》,命將『章程』纂入則例,六遠遵行』。同年五月十三日(6月23日),軍機大臣穆彰阿等奏複定擬洋人攜帶鴉片入口治罪專條。同日,獲道光帝批准。專條規定:『夷人帶有鴉片煙入口圖賣者,為首照開設窯口例斬立決,為從同謀者絞立決。……起獲煙土全行銷毀。……所帶貨物概行入官。仍予一年六個月限期。如於限內自首,將煙土全行呈繳者,免其治罪。』嚴禁鴉片成為清政府的最高決策,並以法律形式規定下來。
道光帝批准頒佈的《嚴禁鴉片章程》綜合了黃爵滋『重治吸食』主張和議奏官員提出的『嚴懲興販』主張,指出:『興販與吸食,厥罪惟均,斷不容稍從寬典。惟有一律從嚴,俾吸食者共畏刑書,興販者無從牟利,庶可根株淨盡,永絕弊源。』道光帝的上諭寫道:『因思海販窯口實為禍首,罪魁倘非一律從嚴,概置重典,不足以防偷漏而塞來源。至吸食之弊一口不斷,則興販之來一日不絕亦不得稍從寬有。今定以死罪,立限嚴懲。』說明『重治吸食』和『產懲興販』都為清朝廷所接受,成為嚴禁鴉片的重要決策。
『重治吸食』的嚴禁論的著眼點在嚴塞『漏銀』以培『國本』;嚴禁吸食,為『天術萬世臣民計』。塞『漏銀』培『國本』就是他們在經濟上的考慮。他們認為,『國用未充,民生罕裕』,原因在於『漏銀於外夷』。『以中國有用之財,填海外無窮之壑,易此害人之物,漸成病國之憂』,繼續下去,後果不堪設想。
『嚴懲興販』的嚴禁論的著眼點也在『塞漏培本』。他們認為只有查辦漏煙漏銀的『源』頭,才能杜絕『流』,使鴉片煙不能進口,白銀不能出口。
可見,不論是弛禁主張,還是重治吸食、嚴懲興販的嚴禁主張,杜塞『漏卮』、維護國家財政經濟利益,是他們的共同考慮。鴉片問題,使白銀外流,國家銀幣枯竭,軍餉匱乏,危及統治。所以要想辦法解決鴉片問題,杜塞『漏卮』,這是他們的共識。
如何解決鴉片問題,杜塞『漏卮』,是弛禁論、例禁論與嚴禁論的分歧所在。弛禁論的主張立足於對鴉片進行管理、疏導,把鴉片當作『洋藥』照原先慣例納稅進口,以稅銀回收外流的白銀,增加財政收入。這種主張從純經濟利益考慮,具有可行性。實行起來會增加關稅收入,『裕國計』,但是卻有悖商業道德,有害人民健康,有損政府形象和民族利益,因為這是在發毒品財。而且,鴉片弛禁後,並不一定能杜塞住白銀外流。隨著鴉片進口數量的增加,出口土貨將不足相抵,白銀外流仍將不可避免。所以,弛禁論是不可取的。學術界有人認為這種主張有所謂『積極作用』而加以肯定是不應該的。
例禁論的主張是想按陳規舊例禁煙,他們禁煙的思想是可嘉的,禁煙的老辦法卻是不實際的,是禁不了煙的。
嚴禁論的主張立足于對鴉片嚴杜,厲禁止販賣、吸食。無吸食則無鴉片買買無鴉片買賣,白銀就不會外流。這種主張,既看到『國計』,又關注到『民生』。這是對毒品所應有的正確立場,符合民族利益和廣大人民利益。放任毒品氾濫,儘管可坐收財稅之利,卻是不負責任的行為。『嚴行查禁』毒品買賣、吸食才是負責任的決策。
必須指出的是,以『重治吸食』、罪以死論禁煙是不妥當的,不應受到肯定。吸食者要懲處,但一般情況下還不應處死。『嚴懲興販』、罪以死論才是值得肯定的較合理合情的主張。」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知史討論的資料來源:鴉片戰爭博物館官網學術欄目《明清海防研究》第二輯:《鴉片戰爭前的鴉片論議新》,作者:鄭劍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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