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23日
(甲部)
地點:廣東省城(今廣州)
人物:顛地、馬地臣、義律、林則徐、伍浩官、盧茂官
事件:
由於外商反應冷淡,為加強命令的分量,林則徐派兩名年長的行商伍浩官(又伍秉鑒,1769-1843,70歲)和盧茂官前往十三行街,給外國人帶去一份警告:「若顛地不自首,他們二人將在當晚被斬首。(註1)」
「顛地被勒令向廣州知府自首。但他表示除非欽差大人擔保他平安返回,否則便不自首。伍浩官向洋商苦苦哀求,提醒他們說,如果顛地繼續抗命,他本人肯定要掉腦袋。(註2)」
「兩名公行總商伍浩官和年邁的盧茂官被套上枷鎖,伍浩官的兒子和盧茂官的兄弟被投進大牢。(註3)」
顛地自信與中國人關係友好,願意前去自首,其他商人也同意他去自首。此時,馬地臣出面干預,他認為整個事件「完全是個圈套」。「眼看着浩官和較年輕的茂官扛着枷鎖,想裝出事態很嚴重的樣子,這真是一件樂事。不過,枷鎖並不妨礙他們時不時與碰巧遇到的朋友談論業務和新聞。」馬地臣時常挖苦顛地兄弟,按照他的説法,他「自然不費吹灰之力」就説服顛地聽從自己的意見(註4)。
(乙部)
地點:澳門
人物:義律
事件:【義律從澳門趕赴省城】
顛地遇險的消息傳到澳門後,義律向廣州英商發出通告,表示要從廣州撤退全體英商,對抗林則徐的繳煙諭令。同時,他立即從澳門出發趕往十三行與英商會合。
(丙部)
地點:英國
人物:帕麥斯頓
事件:
英國外交大臣帕麥斯頓(Henry John Temple Palmerston)覆函義律,指稱對於那些在廣東省城進行貿易的英國商船水手的行為,義律無權制定任何管理的章程。帕麥斯頓表明其理由是因為女皇陛下的法律官員認為:
「這些章程事實上等於在中國皇帝所轄領土內的黃埔建立一個警察制度,將是對獨立國家所享有的絕對主權的一種干涉,只有通過明確的條約或習慣的默許才能夠為它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據。(註5)」
#知史討論。
徐中約:林則徐以英商不如期繳煙,派兵包圍洋館,斷絕其與外界聯繫,並通過行商傳諭,限令外國煙商依時交出鴉片,斷言翌日十時親到十三行,先拿一二名行商開刀問斬,「威脅要處死兩名公行的保商。(註6)」
韋爾許:顛地當時是否真有危險,這一點業已成為爭論的焦點。林則徐在1839年5月2日給道光皇帝的報告中提出:
「惟念從前該夷遠隔重洋,未及遽知嚴禁,合無仰求皇上覆載寬宏,恩施法外,免追既往,嚴儆將來。」
英國人內部圍繞如何看待林則徐的嚴正態度發生了分歧。顛地的合夥人英記利士認為,顛地並非真的身處險境。一年後,英記利士向下院特別委員會描述了當時的情況:
「與中國人打過交道的外國人當中,顛地先生大概是最有人緣的。他之所以被盯上,並非出於對他的仇視,恰恰相反……是希望獲知他的意見。」
蘭斯洛特的兄弟威爾金森沒有這麼篤定,而且「情緒非常激動……如果他(蘭斯洛特)進了城,肯定會被處死」。
查頓對整個事件嗤之以鼻:「假如當初反抗得再堅決一點,就不會有如今這樣的嚴厲舉措了。」問題是此刻查頓並不在廣州(註7)。
註解:
註1:法蘭克.韋爾許(Frank Welsh)著,王皖強、黃亞紅譯:《香港史:從鴉片戰爭到殖民終結》(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
註2:法蘭克.韋爾許(Frank Welsh)著,王皖強、黃亞紅譯:《香港史:從鴉片戰爭到殖民終結》(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
註3:徐中約(Immanuel Hsu):《中國近代史 – 1600-2000,中國的奮鬥》上冊,計秋楓、朱慶葆翻譯。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183。
註4:法蘭克.韋爾許(Frank Welsh)著,王皖強、黃亞紅譯:《香港史:從鴉片戰爭到殖民終結》(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
註5:《巴麥尊子爵致義律海軍上校函》,1839年3月23日,胡濱譯:《英國檔案有關鴉片戰爭資料選譯》,上冊(北京:中華書局,1993年),頁334。
註6:徐中約(Immanuel Hsu):《中國近代史 – 1600-2000,中國的奮鬥》上冊,計秋楓、朱慶葆翻譯。香港:香港中文大學出版社,2002年,頁183。
註7:法蘭克.韋爾許(Frank Welsh)著,王皖強、黃亞紅譯:《香港史:從鴉片戰爭到殖民終結》。香港:商務印書館,2015年。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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