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文學院開設的「中國歷史研究」文學碩士兼讀課程,由香港大學榮休教授、前中文系講座教授兼系主任趙令揚教授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初籌辦成立。學員在兩年學習期間,需進行獨立研究,撰寫畢業論文。畢業同學十分珍惜他們在研究過程中所作出的努力,自發地把他們提交的畢業論文撮要結集,出版成《根本集》。其後,星島日報為此特闢專欄,亦以「根本集」為名,每月一篇,由課程同學或歷史研習者輪替執筆,成果匯篇成書,至今已出版 7 集。7 本結集顯示了作者對歷史的愛好、對學術的熱誠、對推動國史研究的承擔,和對修讀課程期間學習經歷的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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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九世紀香港的監獄佈道工作

十九世紀香港的監獄佈道工作

基督新教在香港開埠早期的監獄傳教工作,從本質而言,可說是一項從人道主義為出發點的宗教慈惠工作,至於有策略及持續的傳教工作,則似乎仍未出現。宗教對於監獄的行政管理階層與及前線的執行人員而言,只是聊備一格的服務,而對眾多犯囚而言,出席宗教聚會亦只是離開令人討厭的監倉的一個逃避方法。

觀乎早期監獄監督(Superintendent of Victoria Gaol)的報告,幾乎沒有提及囚犯在宗教方面的權益,例如,獄中沒有設立教堂或用以舉行宗教聚會的合適場所;獄方亦不重視藉宗教對囚犯進行行為矯治或心理輔導,顯示監獄佈道在監獄的行政管理之中,並未受到獄方重視。監獄中僅有的宗教活動就是由殖民地牧師(Colonial Chaplain)義務到監獄,為獄中的信徒定期舉行禮拜聚會及探視個別囚犯。

1853年,港督般咸(一譯文咸,Samuel G. Bonham, 1803-1863, 1848-1854在任)受到英國本土獄政改革運動的影響,重視囚犯在心理、精神及靈性的需要,因而在任內推出〈香港政府監獄條例〉(Regula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Gaol at Hongkong),並於同年9月20日通過定例局,正式執行。條例清楚列明殖民地牧師在監獄傳道時的職責,包括為犯人進行公禱,舉行宗教儀式,按時探望囚犯,遇囚犯患病或面臨死刑,則監獄牧師可於任何合宜時間,進行探訪;並且規定獄卒必須出席監獄內的禮拜活動,如不出席,則必須將理由紀錄在案。從此,監獄牧師有了清晰的職能界定,且明確規定監獄人員須出席有關宗教活動,相比開埠初期,監獄的傳教工作明顯較受重視。

1876年,港府修訂〈域多利監獄管治條例〉(Regulations for the Government of the Gaol at Victoria),正式委任殖民地牧師為監獄牧師(Prison Chaplain),令監獄傳道工作成為國教牧師的法定職能。1878年,〈域多利監獄管治條例〉修訂刊憲,對監獄牧師的職能作出明確界定,規定監獄牧師須每周最少一次到獄中為囚犯祈禱,並向他們宣講基督教信息。監獄牧師可以自由到囚犯的刑舍進行探訪,或作個人談道。於對患病、瀕死或死囚,監獄牧師更可隨時探訪,不受拘限,反映早期的監獄宗教政策明顯向國教教會傾斜。反觀其他非國教宗派的牧師或信徒(dissenters / nonconformists)則必須向總裁判司(Chief Magistrate)申請,方可在獄中與囚犯舉行宗教聚會。至於天主教傳教士雖獲准探望獄中的天主教徒,但其他囚犯則不能接觸。例如,1850年,一位巴黎外方傳教會(Paris Foreign Missions Society)會士捷勒神父(Father Prudence S. Girard, 1821-1867)協助科蒙席主席(Archbishop Theodore A. Forcade, 1816-1885)申請探監許可證,探望獄中的死囚。同年7月26日,他接到輔政司威廉堅(William Caine, 1798-?)的覆函,拒絕其申請。理由如下:

   港督希望本人告知閣下,這些囚犯本不信仰基督宗教。……港督認為,神職人員和傳教士目前最好不要再騷擾他們。

有關限制要到十九世紀七十年代,始得弛禁。因此,早期香港監獄的傳教事工受到牧者宗派背景及宗教場所的限制,發展緩慢。

不過,從殖民地政府的文獻檔案中,不難發現,從十九世紀七十年代開始,神職人員在監獄中進行宗教儀式及活動,出現逐步放寬的趨勢。1876年,港府修訂〈域多利監獄管治條例〉容許其他獲得確認的非國教神職人員與監獄牧師享有同等的施行宗教禮儀的權利,這個規限的放寬,促成了香港教會的傳教士、牧師及信徒進入監獄佈道的重要契機。自1891年起,香港便不再設有殖民地牧師的職位,國教與非國教的自由教會在監獄佈道工作,形成較為對等的地位。

至於宗教場所方面,早於1850年,威廉堅已於獄中闢出宗教聚會場所,並提供《聖經》及宗教書籍予囚犯使用。至1858年,薛高(Joseph Scott,1858-1863在任)繼任監獄長(Governor of Victoria Gaol),在獄中建有小型圖書館,用以儲存宗教書籍。至1865年,域多利監獄監督(Superintendent of Victoria Gaol)杜格倫(Francis Douglas)將宗教聚會地點移至監獄中央的耳堂舉行。不過,該大樓最初的用途,包括有錫克教及伊斯蘭教廟堂,並非由基督新教或天主教獨享。

從上而知,港府在十九世紀五十年代開始奉行較寬鬆寬的懲教政策,並關顧囚犯的心靈或宗教需要。不過,踏入六、七十年代時,由於面對殖民地治安不靖,因此殖民地政府對囚犯改行抑制性政策,施行嚴苛高壓的刑罰(例如鞭笞、刺花、苦工等),目的在阻嚇罪犯不敢再度犯事。甚至為解決監獄人滿之患與及長時間將重犯與香港隔離,因此一部分的囚犯在判刑後會被遞解出境,返回內地或轉解南洋。這種政策一則令囚犯生活凄苦,二則使不少囚犯不能長期逗留在香港,這都令教會在獄中的佈道工作,遇到嚴重困難。因此,香港早期的監獄佈道工作可說是在困難重重中緩慢發展。

香港大學中國歷史碩士同學會副會長               葉深銘博士

  (本文曾於2018年11月《星島日報》「根本月報」專欄刊登,並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圖片: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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