隨着歷史發展,香港早期的農業和晒鹽業早已沒落,捕魚業也苟延殘喘,唯獨石礦業仍然跟着地產發展。但近聞政府於2015年不再延續現有石礦場的合約,改與內地合作,長期供應花崗石。石礦業隨即卸下歷史任務,本文嘗試回顧本地石礦業的發展,為快將結束的行業留下一點印記。
遠於1810年,錦田鄧氏已僱用了東九龍的一位開石匠以低價建造保壘防禦海盜,1822年亦見有石匠捐款興建廟宇,可見採石業早已存在。於十九世紀有關論述香港的英文著作中,幾乎所有作者皆以「花崗石」描述香港。1841年,20村落中有六個是石礦場,可見當地居民以打石為生。開埠的建設如房屋、碼頭和道路,都就地取材,政府於1844年以競投方式,把所有的石礦場租出,以一年為限,價高者得,中標者可經營整個港島的石礦業。牌照是以合約形式發出,見圖1。到了1897年,合約條文已增至14款,包括使用炸藥和興建宿舍給工人等。除了合約的約束外,持牌人亦須守法,如遵守滋擾法及製造和儲存炸藥法等。兩套法律皆於1872年修改,解除在市區打石的禁令,但只適用於重建的工程,並加入管制諾貝爾炸藥。從1844年起,持採石牌的全是中國人,只有1882年太古洋行投得港島牌照,是唯一持有石礦牌的外國公司。由於被曾瓊先生壟斷牌照多年,政府因此從1902起,將石礦場的牌照分拆,推出競投,為期五年,終止壟斷,成為今天的模式。還有一類特別的石礦場,以臨時許可證發出,專門供應建築石料給基建工程。在發展基建的過程中,英國除引入現代建築科技外,更活用本地習慣,如手車和人力並用、同時使用蠟燭和訊管引爆炸藥、使用機械時亦不時輔以人手、隨着電力的改良,所用的機械匹數和種類皆以倍增。石匠保護雙手的安全措施亦以膠取代布。當時最大用石量首推1890年中環填海工程,用了近百萬平方碼的花崗石,歷時14年才完工。
1846年,本港工人的平均工資是7便士,而石匠的平均工資是1先令4.5便士,居當時之冠。1847年,花崗石更是香港最早的本地出口產品。1850至1860年間,香港花崗石已出口至美國的三藩市、澳洲的新南威爾斯、暹邏和南中國,每年平均輸出約三百多噸。1889年青州英坭從澳門遷至紅磡鶴園,加速了本地大量使用混凝土。除英坭外,混凝土主要成份是骨料 (石仔),因此石礦場也開始生產石仔。政府從1915年起,將七姊妹石礦場改為官辦,承造物料供應基建,亦為石礦場添置新儀器。那年可算是建築業起飛的一年,首間採用鋼根混凝土(石屎)政府樓宇開始營造,而首座本地私人石屎樓也動工。由於使用混凝土增加,石礦場自始轉以生產石仔為主。
開埠百年的石礦業皆華人天下,工人多來自廣東的客家人,非常團結,爆石前的警告是打鑼,這傳统後來更清楚寫在爆石的法例上。客家是著名的石匠,婦女也是高手 (圖2),連港督卜公也在他的著作中讚揚他們的技術和工藝。但是隨着石仔需求的增加和大石料的減少,加上引進機械化,石匠的工資也隨之而降,「打石仔」之稱號更突顯其低微。20世紀香港的工會非常蓬勃,它們皆源自廣東,且聯繫緊密,石匠工會也不例外。石匠工會分顧主會和顧員會,根據現存的會章,只有會員才可在行業工作,保護主義見於嚴厲的會規,被踢出會的會員永不可再入會。由於兩會互相保護行業,它們關係良好,因此甚少勞資糾紛。
從以上石礦業的歷史看,行業是混雜了西方的投標、合約、法律等制度和科技及本地做法,為龐大的基建不停製造石料,除了帶來香港現代化外,亦造就了一個中西合於一體的獨特行業 – 香港的石礦業。
[本文是節錄自香港大學小型研究項目基金贊助的 〈1840至1940年的香港石礦業〉研究報告]
香港大學中國歷史研究碩士同學會副會長 馬冠堯
(本文曾於2009年5月《星島日報》「根本月報」專欄刊登,並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