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文學院開設的「中國歷史研究」文學碩士兼讀課程,由香港大學榮休教授、前中文系講座教授兼系主任趙令揚教授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初籌辦成立。學員在兩年學習期間,需進行獨立研究,撰寫畢業論文。畢業同學十分珍惜他們在研究過程中所作出的努力,自發地把他們提交的畢業論文撮要結集,出版成《根本集》。其後,星島日報為此特闢專欄,亦以「根本集」為名,每月一篇,由課程同學或歷史研習者輪替執筆,成果匯篇成書,至今已出版 7 集。7 本結集顯示了作者對歷史的愛好、對學術的熱誠、對推動國史研究的承擔,和對修讀課程期間學習經歷的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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淺談中國鹽政

淺談中國鹽政

自古以來,中國人對鹽的需求極大,這可從古代民間利用不同的自然資源如海水、植物、礦物等製鹽可見一二。正因民生所繫,歷朝皆視食鹽為重要的財政收入。遠自春秋時期齊國管仲推行的「官山海」,包括定時禁止民間製鹽,將食鹽按需求量加價售予百姓等措施,令齊國迅速致富,可說是實行鹽政的先驅。

及至西漢武帝中期,由於多次大規模地征討匈奴,軍費開支浩繁,導致財政入不敷出,加上武帝有意藉此打擊商賈「冶鑄煮鹽,財或累萬金,而不佐公家之急」(註1)的氣焰,故實行鹽鐵專賣,透過「民制、官收、官運、官銷」的專賣制度,在產鹽區設立鹽官,由官府另募平民用官家器具制鹽,再由官府全部收購,並運往各地出售。對於「敢私鑄鐵器煮鹽者」處以「釱左趾,沒入其器物」(註2)的懲罰。鹽鐵官營令漢室解決了國家的財政危機,因此雖落得「與民爭利」的罵名,主持者之一御史大夫桑弘羊更在鹽鐵會議中被抨擊得體無完膚,但辯論結果只是廢除酒專營,部份地區的鐵器官營,鹽管得以保留(註3)。這可見鹽政對國家財政收入的影響之大。

鹽政的推行到了唐宋時期趨向成熟。唐初的鹽政主要是由民眾自由經營鹽業,官府定額徵稅的模式。安史之亂後,為增加財政收入,鹽鐵使第五琦借用平原太守顏真卿以鹽利籌措軍需的辦法,創立榷鹽制,即將鹽戶生產的鹽全部低價收購,再高價賣出,使當時的鹽價由每斗十錢增至每斗一百一十錢。(註4)其後劉晏進一步改革鹽法,採用「民制、官收、商運、商銷」的模式,透過發展生產,減少商人負擔的方法增加榷鹽收入,在唐代大曆年間,政府透過鹽專賣的收入可達六百萬緡之多,故有「天下之賦,鹽利居半」(註5)之言。

宋代鹽的專賣比唐代更為完備,所涉範圍亦廣,計有「官賣」和「通商」兩種模式。「官賣」指官府透過不同渠道按價分配食鹽,例如在蠶桑未有收成前按戶配鹽,待蠶事完畢用絲絹折納的蠶鹽法;或將一個地方的鹽利承包予商人,商人納錢入官,領鹽販賣的賣補法等。(註6)「通商」是由官府把官鹽賣給商人銷售,在宋仁宗時期開始盛行,主要有鹽鈔法。鹽鈔法指由商人向官府購買鹽鈔,再持鹽鈔至產鹽地取鹽到指定地方販賣,藉此擴展食鹽銷售的流動性。鹽鈔的基本功能是換取食鹽的收據,但在兩宋時期在一定程度上扮演了貨幣的角色,如政府以鹽鈔支付國家開支,民間商人以鹽鈔兌換現錢交易等,可見鹽鈔法對紙幣發展的影響。(註7)

明清兩代的鹽政大體上沿用官督商銷的模式,明代稱為「開中制」,即政府根據邊防的需要招商,商人將需要的實物輸送至邊防,以取得販鹽的執照「鹽引」,再到鹽場支鹽販賣。(註8)清代初期則透過控制鹽商以獲取鹽政收入,當時的鹽商有總商、窩商,場商、運商之分,總商具管理鹽商、徵收鹽稅之責,多由官府指定,窩商是以出賣鹽引予運商的商人;場商主持收購食鹽轉賣予運商到各地銷售。至道光年間改用「票鹽法」,商人只須向政府繳納鹽課就給據官票,讓他們憑票販鹽,打擊了鹽商間的壟斷局面,從而保證國家收入。(註9)

專賣制度是中國古代經濟管理的重要內容之一,指由國家控制某項資源的生產及銷售的壟斷制度,除了用以壓抑商人的發展空間外,更重要的是透過國家控制日常用品的生產與銷售,獲取大量利潤。其中鹽的專賣可說是實行時間最長、範圍最廣、影響民生最大的制度之一。時至今日,即使我國經濟發展走向市場化,絕大部份商品也可以自由生產、售賣,政府仍以控制食鹽價格及質量為目的實行專賣,這可見鹽政在中國經濟舞台擔當重要的角色。

林灝   香港大學中國歷史研究碩士同學會執委

註1:(漢)班固《漢書‧卷二十四下‧食貨志第四下》

註2:(漢)司馬遷《史記.卷三十.平準書》

註3:(漢)桓寬《鹽鐵論‧取下第四十一》

註4:(宋)歐陽修《新唐書.志第四十四 食貨四》

註5:同上註。

註6:王仁湘、張征雁著(2007):《中國滋味:鹽與文明》,瀋陽,遼寧人民出版社,頁248。

註7:同上註,頁251-252。

註8:同上註,頁257。

註9:張小也(2007):〈清代壟斷鹽商的盛衰〉,載於《人民論壇》,北京,人民日報社,2007年17期,頁62-64。

(本文曾於2009年2月《星島日報》「根本月報」專欄刊登,並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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