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古代農產品的分配—市場經濟|五穀豐登

古代農產品的分配—市場經濟|五穀豐登

中國農業傳統最大的特徵在於很早就形成一個市場經濟,而市場經濟的基礎則建立在私有財產制之上。中國的小生產者,在自然條件及人為條件的制約之下,自己抉擇以何種方式生產何種作物,以獲得最大經濟利益。然由於中國疆域面積遼闊,農產品常常須透過一個階層性的市場網絡,行銷分配到各地,小城鎮就是這個農產品市場經濟網的集散地。

 

(1)土地私有權的形成

 

對於這個市場經濟制度的討論,必須從土地私有權的形成說起。在春秋時代類似莊園的舊經濟體系之下,農民依附於領土,以其勞力生產食糧提供整個莊園所需;由於農民並未擁有土地所有權,領主自然也就沒有必要向農民徵稅。直至魯宣公15年起實施「初稅畝」,按畝抽稅的新制度導致了莊園制度的改變,農民開始為自己的生產分擔更大的責任和風險。「土地私有權」這個觀念也就日趨明晰了。而也在春秋戰國時代,列國之間的戰爭頻繁,過去屬於舊貴族的農民常因貴族的沒落或消失而成為新邦國的佃農。荒地的開墾也造就了一批新的自耕農。另外,戰陣武勇之士,也常獲得國君賜予土地,這些新發展都有助於土地私有制的確立。土地從春秋戰國時代開始,就成為可以買賣而具有價值的儲存與轉換功能的商品了!

 

(2)個體小農的經濟體系

 

土地私有制度的建立,形成了中國歷史上以個體自耕農為主體的小農經濟體系。中國歷史上儘管有經營地主,但是從各種資料來看,僱農所佔的比例並不高,小自耕農一直是中國歷史上農業生產的主要力量。而小農經濟的形成,最主要的原因是中國人地關係的比例。根據當代學者研究,中國的人口在戰國時代就已大約有3000萬人,到了西漢平帝元始2年(公元2年)就已接近6000萬人。這樣龐大的人口,分配到的平均耕地相當有限。以漢平帝元始2年的人口與耕地總數為例,每人平均只有1.6英畝,平均五口之家的農戶只有8英畝耕地。而且,人平均耕地也常因大地主的佔有而大為縮小。中國自從有信史以來,每戶的平均耕地始終維持在30英畝以下,並趨向愈來愈小。可見,精耕細作的農業傳統是在人地比例的條件之下,自然發展出來的結果;而這種人地關係,也決定了小自耕農的不穩定性。

 

(3)階層性的市場網絡

 

中國為數眾多的小自耕農所生產的農產品,透過一個階層性的市場網絡轉送到各地。學者的研究告訴我們,從漢代開始,中國農產品的分銷,就有一個市場網,這個市場網是由每一個地區的集散地升高到上一層的集散地,再往上升高到更上一層的集散點,這種一層一層的升高,遂建立一套運銷網絡,然後全國的物資經過這種網絡而流轉於全國各地,構成全盤性的供求關係。由於這個「市場經濟」的形成,從漢代開始中國的農民就已經不再是自給自足的農民了。他們所生產的農產品,有一部份行銷到市場,因此,他們的收入有相當的數量是來自市場交易的。從《漢書》和《後漢書》的資料看來,農產品價格常有起落,「常平倉」並不能發揮太大的調節作用。農民由於受到市場經濟的制約,有時因急需現款而必須告貸,處境艱難。另一方面,全國性的市場經濟的存在,也進一步促進了中國境內各區域間的相互依賴性,有助於全中國成為一個經濟的整體。

 

(4)市場經濟邏輯對農村的支配

 

市場經濟作為中國農業傳統在制度面上最大的特徵,從漢代開始形成以後,就持續發展,除大動亂時代之外,未嘗中斷,而成為中國歷史上農產品分配的主要方式。遠在唐代,莊園內所生產的工農產品就常與別處交換,因而形成「墟市」或「市鎮」。到了宋代,農產品交易更趨活躍,學者的研究顯示:南宋時代中國各地並不是孤立的,各地農村所生產的農產品,除供農家、地主自家消費及繳納賦稅之外,又供應城市、市鎮工商業人口與糧食不足的農村之所需,因而形成了農產品市場,使各地農村的經濟,經由農產品的運銷而與城市、市鎮及其他農村的經濟發生交流。以南宋時代最主要的農產品稻米為例,南宋農家從事稻米生產,雖然基本上並非為供給市場而生產,而是維持自家生計為目的。但是由於各種因素的作用,使得農村經濟不能不與市場發生密切關係,農產價格變動常常對農村產生深刻的影響。這種市場經濟邏輯對農村的支配,愈到近代愈為深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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