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王朝的兵役制度,主要因襲戰國時秦國兵制,實行普遍徵兵制度,也即郡縣徵兵制,規定:凡成年男子都必須承擔當兵的義務。
秦時規定,男子到17歲,均須親自到鄉政權機構登記註冊,稱為傅籍。登記內容主要包括:姓名、年齡、是否殘疾以及有無疾病等。居民所在鄉的里典、伍老要據此核查,發現有登記不實或逃避傅籍者,里典、伍老要如實向主管此項工作的鄉嗇夫匯報,否則里典、伍老都要受罰或受刑。傅籍之後,男子即開始服兵役及徭役。
依秦律,17歲以上男子,凡身體健康者,都必須作正卒兩年,其中一年在本郡服兵役,接受軍事訓練,同時執行本郡的防衛和治安任務,然後再按徵調次序到京師咸陽或邊疆服兵役一年。在京師服役,稱衛士,去邊疆戍守稱戍卒。除此之外,每個適齡男子,每年還需在本郡縣服役1個月,由於是到期即更換,故稱更卒,主要擔負修築城垣、道路、宮宛,以及軍需物資的運輸等。服滿兩年正卒的男子,除繼續服每年1月的更卒外,還要隨時應徵入伍,一遇戰事,要依徵調令,與現役正卒共同出征作戰,服役時間視戰爭的長短,一般不在中途更換。
秦代的止役年齡,視有無爵位而定。秦時延續了商鞅變法以來實行的按軍功授爵制度,共20等。有爵位者,年五十六免(役),無爵為士伍,年六十乃免老。另外,爵位在不更(第四等爵位)以上,可以免役。到止役年齡時,也須本人提出申請,經批准後方可免役。凡未經批准即自我免役或虛報年齡者,不僅當事人要以詐偽罪論處,而且里典、伍老也要受罰,同伍(秦之戶籍制度,5家為一伍)人家,若知情不報,將處以連坐,不僅罰款,還要被罰戍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