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知史

古人訂婚後可以悔婚嗎?

古人訂婚後可以悔婚嗎?

古人很重視訂婚形式,一旦男女雙方舉行訂婚儀式,締結婚書,便被賦予了法律色彩,具有強制履行的效力,約定婚書的雙方不得隨意悔婚。  


  但在現實社會中,悔婚的現象時有發生。男性在毀棄婚約中佔有優勢,如果男方執意違約,意欲解除婚姻狀況,可以提請官府批准,只需要自動捨棄聘財就可以了。男方的毀約,不需要承擔任何法律責任。可是女方就不同了,一旦接受婚約,女方便很難毀約。如果執意撕毀婚書,常會被視作犯罪,要受到刑罰處置。   歷代法律都對女方悔婚做出了嚴厲的制裁,如唐代法律規定:僅僅悔約而沒有許婚他人,官府要杖責女方六十大板,依然維護原來婚約;解除婚約而且別許他人的,要杖責一百;如果女方別許他人且已經成婚者,得服一年半的勞役。  


  凡是無故毀棄婚約的,都可訴諸於官府尋求法律庇護。   凌濛初《拍案驚奇》第十卷《韓秀才乘亂聘嬌妻,吳太守憐才主姻簿》就講到一個毀約的故事:金朝奉將女兒許聘給秀才韓師愈後,又嫌韓師愈家境貧寒而想悔婚。韓師愈與金家理辯無果,只好交與郡太守斷案。大守便以婚書可查,聘禮已收,證據確鑿,將金氏女子斷給韓師愈。  


  官方對悔婚的嚴格制裁有利於維護婚姻狀況的穩定,但是這種約束其實是對女性婚姻自由的限制,女子一旦遇人不淑,便很難擺脫婚姻對她的控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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