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韓非子•說林上》中有個故事:有個衛國人對即將出嫁的女兒說,你要積點私房錢,為人妻而被休掉是常有的事,很難指望白頭偕老。女兒出嫁後果然積攢起私房錢來,被婆婆發現,休了。結果她帶回來的錢,是嫁妝的好幾倍。在我們看來,也許覺得那對衛國父女不夠厚道。可是,他們這樣做也實在是有苦衷的。因為古代休妻實在是太容易了。
東漢學者鄭玄注釋《儀禮•士昏禮》說:婦人年五十不能生育,必被休掉,而且不能再嫁。不能生育還只是婦女被休的理由之一。《大戴禮》說:「婦有七去:不順父母去,無子去,淫去,妒去,有惡疾去,多言去,竊盜去。」漢代的社會生活中,就有以「七出」為由與妻子離婚的。如東漢薑詩的妻子因為沒有給薑母打水而被休;西漢王吉的妻子因為偷竊鄰人樹上的棗子而被休,東漢明帝的老師桓榮的妻子因無子而被休等等。婦女在婚姻中的地位是比較被動的。
到了唐代,在「七出」之上,將「三不去」寫進了法條:「持舅姑(公婆)之喪;娶時貧賤,爾後富貴;有所受無所歸(娘家沒人了)。」這樣的規定,在一定程度上避免了丈夫隨意休妻。除此之外,唐朝法律還明文規定:夫妻「義絕則離」(《唐律疏議•戶婚律》)。意思是:只要夫妻感情破裂,允許離異,不管提出離婚的是男方還是女方。敦煌文書中的唐代放妻書中還有對妻子再嫁的祝福:「願妻娘子相離之後,重梳蟬鬢,美裙娥眉,巧逞窈窕之姿,選聘髙官之主。解怨釋結,更莫相憎,一別兩寬,各生歡喜。」可見唐人對離婚的態度還是比較開明的。
到了宋代,婦女離異或寡居改嫁,受法律保護。《宋刑統》中規定:夫妻關係不好,雙方願意離婚的,法律予以認可。以後進一步規定:丈夫去世,家貧無法生活的,居喪百日後可以改嫁:「夫外出三年不歸,亦聽改嫁」。可見,宋人的做法還是很有人情味的。但在宋朝,不許妻子主動要求離婚的觀念有所抬頭,因此元代以後,特別是明清,婦女的離婚權被日益剝奪,妻子主動提出離婚的事例很少,取而代之的則是「嫁雞隨雞,嫁狗隨狗」安於現狀的觀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