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6月7日】鴉片戰爭日誌

【1839年6月7日】鴉片戰爭日誌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6月7日
  • 地點:廣東虎門 
  • 人物:林則徐

是日消化煙土九百箱。

#知史討論

「至於測量鴉片重量,清朝是否仍沿用同一衡制標準呢?從理論上講,應是毫無疑義的,清政府不可能單獨為此另設一套衡制標準。但為慎重起見,不妨做進一步地探討和證明。翻閱有關鴉片貿易的資料資料,會發現一個有趣的問題,當時從國外進口的鴉片皆以箱論,並按箱估價。『1日的統計從未載明重量,只有箱數。那麼就讓我們從『每箱鴉片的重量』入手進行研究。按林則徐奏述:查向來拿獲鴉片,如系外夷原來之箱,每一箱計裝整士四十個,每個約重三斤,每箱應重一百二十斤。即至日久收乾,每箱亦在百斤以外。『林也注意到『箱』、『袋』之區別:查因板箱多占地位,勻擺不開,故有改裝口袋者,衡以斤兩,亦無二致。『林的這兩段奏述可歸結為一個事實,即進口之鴉片,無論箱或袋,其重量均應在一百至一百二十斤之間。至於林所稱的『斤』,是否就是『清朝衡制』所指的』斤『正是我們亟需解決的問題。就以林所說的『查向來拿獲鴉片』之例驗證,在『金廣興商船鴉片案』中,共『拿獲煙土(八)十二口袋,計重十三萬一千五百三十六兩。』如果按清制『1斤=16兩』換算,則每袋為1604兩,約合100斤;若按當今衡制1斤=10兩『換算,則每袋約合160斤,與林的奏述明顯不符。再就林則徐『銷化煙土及半折』與『銷化煙土一律完竣折』兩篇奏摺所列資料進行分析,前者『計自四月二十二日起截至五月初三日,已銷過八千三百二十箱,又二千一百一十九袋,其斤兩共合一百十二萬八千七百二十九斤。-1121(P593)後者計已化煙土……共有一萬九千一百七十九箱,二千一百一十九袋,其斤兩除去箱袋,實共二百三十七萬六千二百五十四斤』。按清制折算,前者每箱(袋)平均為108斤;後者每箱(袋)平均為111.5斤,皆符合林則徐所奏稱的每箱袋重量在一百至一百二十斤之數。若以當今之標準測算,則相去甚遠。由此可見,林則徐所稱的每箱袋鴉片重量完全是按照清朝衡制標準來計量的。」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知史討論的資料來源:鴉片戰爭博物館官網學術欄目《明清海防研究》第四輯:《虎門銷煙銷毀鴉片數量新考》,作者:唐立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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