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27日
地點:廣東省城(今廣州)
人物:林則徐、鄧廷楨、義律
事件:
【義律屈服】
早上,林則徐收到洋商遞來的義律稟文,表示願意繳煙,「內稱遵諭願繳煙土,當與制軍、撫軍會商批示,查其呈繳之數(註1)」。林則徐「當與制軍撫軍會商批示,查其呈繳之數(註2)」。
義律以英國政府的名義發佈一條公告,令所有英國商人將他們的鴉片交由他轉繳給林則徐:
「本總監督茲……謹以不列顛女陛下政府的名義並代表政府,責令在廣州的所有女王陛下之臣民,為效忠女王陛下政府,將他們各自掌管的鴉片即行繳出,以便轉交中國政府……且本總監督茲為了不列顛女王陛下政府並代表政府,充分而毫無保留地願意對繳出鴉片經我之手轉交中國政府的全體及每一位女王陛下的臣民負責。(註3)」
同日,各國鴉片商人出結表示以後「斷不敢將鴉片一項,稍行販買,永不敢以鴉片帶來中國(註4)」。
#知史討論。
義律和中國官府打了幾次交道,都沒有什麽結果。最後,沒有作好戰爭準備的義律,不得不服從林則徐之命令,勸告英商將鴉片交出。他以英國政府的名義發佈一條公告,並在商館宣佈,以英政府的名義要求本國鴉片商人將所有的鴉片交出,由他轉交給中國政府。必須指出的是,在圍困商館之前的數月中,鴉片貿易一直處在停頓狀態。1839年3月22日,馬地臣(Matheson)記錄道「最近五個月裡在廣州一箱鴉片都未售出(註5)」。約有五萬箱鴉片等著出手,還有更多的鴉片正在從孟買運來的路上。義律一時覺得將鴉片交給林則徐將可緩解貿易停頓,且不失為一條讓中國人來承擔損失的妙法。
3月27日上午,林則徐接到了義律的稟帖,表示願意交出鴉片。林則徐完全沒有意識到:從這份稟帖開始,他們掉入了戰爭的陷阱。這份稟帖改變了林則徐此行使命的性質,原本針對外國商人的反鴉片走私的行動,從此變成了中英兩國官方間的交涉。由於這份宣言,鴉片的所有權易手了:它不再是商人的私人財產,而成了英國政府的公共財產。義律的決定被馬地臣譽為「頗具政治家風範的大手筆」,馬地臣同時也坦言稱「中國人已落入了使他們自己直接面對女陛下的圈套。如果中國人拒絕接受鴉片的話……我們的處境就要大大地不妙了。(註6)」
義律的表態讓林則徐鬆了一口氣,同時也讓被困在商館區的英國商人大為興奮。林則徐認為禁煙總算有了結果,但如果他瞭解了英商為何興奮不已,也許,他就輕鬆不起來了。英商之所以興奮,是因為義律的舉動,意味著英國政府已經決定保護他們的利益。他們的鴉片本來就是用來賣的,至於是賣給中國人還是英國政府,並不重要。既然政府願意出面收購他們手裡的鴉片,他們何樂而不為呢?所以,他們爽快地答應了交出庫存的鴉片,甚至於將那些還在運輸途中,尚未抵達廣州的鴉片也一併報了上去;少數幾個美國商人見機,也通過關係,把自己的鴉片轉讓到英國商人名下,以求減少損失。結果是:林則徐收繳到了比他想像中更多的鴉片。
茅海建:義律代表鴉片商人繳出鴉片,意味著林則徐收繳了英國政府的財產。但這「並不意味著將遵循中國的法令,而是將鴉片商人的貨物變為英國政府的財產,圖謀以此為由向中國發動戰爭。自1839年3月30日起,義律還被困在商館期間,他就不停地向英國外相寫報告,呼喚武力報復。其中4月3日的報告,已經十分具體地提出了侵華計劃和勒索要求。」(註7)
來新夏:義律的繳煙稟帖並不是「恭順」服罪的表示,而是在明目張膽對抗失敗後,轉而採取的一種陰謀詭計。義律在給鴉片販子的通知中,以英國政府代表的身份作了特別的保證說:「特別需要明瞭的是:英商財產的證明以及照本通知樂於繳出的一切英國人的鴉片的價值,將由女皇陛下政府隨後規定原則及辦法,予以決定。(註8)」這樣,他們就把林則徐為維護民族尊嚴的禁煙運動和鴉片販子的破壞活動之間的矛盾擴大為中英兩國政府間的糾紛問題,製造了鴉片戰爭的爆發。因而義律的這一陰險手段博得了大鴉片販子馬地臣的喝采說:「(義律的命令是)一個寬大的、有政治家風度的措施,特別當中國人已經陷入他們直接對英王負責的圈套中的時候。(註9)」
註解:
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記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384 / 4576
註2: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記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384 / 4576。
註3:Chang, Hsin Pao,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p.264-265.
註4: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30 /2416。
註5:Chang, Hsin Pao,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p.166.
註6:Chang, Hsin Pao, Commissioner Lin and the Opium War. (Cambridge, Harvard University Press, 1964), pp.166.
註7:茅海建:《天朝的崩潰 - 鴉片戰爭再研究》(修訂版),(北京: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
註8:Morse, Hosea Ballou. The International Relations of the Chinese Empire. Alpha Editions, 2019 (original edition by London: Longmans, Green & Co., 1910), pp.225.
註9:1839年5月致查頓等信,見[英]格林堡著,康成譯:《鴉片戰爭前中英通商史》(北京:商務印書館,1964年),頁1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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