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3月18日】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1839年3月18日】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18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人物:林則徐、鄧廷楨、怡良、伍紹榮、十三行行商

事件:

【林則徐傳訊十三行洋商】

午後,林則徐會同鄧廷楨、怡良召集十三行的行商開會,頒佈嚴諭,責成總商伍紹榮(1810-1863,29歲)傳諭所有外國商人(鴉片販子)將貯藏在船上的數萬箱鴉片於三日內全部上繳,並簽具結書,聲明永遠不再輸入鴉片。

林則徐發出《諭洋商責令外商呈繳煙土稿》的指令,其中明確提出:「至現在先以斷絕鴉片為首務,已另諭夷人將躉船所貯數萬箱鴉片悉數繳官,並責令簽名出具漢字夷字會同甘結,聲明『嗣後來船永不敢夾帶鴉片,如有帶來,一經查出,貨盡沒官,人即正法,情甘服罪』(註1)」。

林則徐表明禁絕鴉片的決心:「若鴉片一日未絕,本大臣一日不回,誓與此事相始終,斷無中止之理。(註2)」并以民情公憤來警告英方:「況察看內地民情,皆動公憤,倘該夷不知改悔,惟利是圖,非但水陸官兵,軍威壯盛,即號召民間丁壯,已足制其命而有餘。(註3)」

同一天,林則徐在《諭各國商人呈繳鴉片稿》中寫道:

「合行諭飭。諭到,該夷商等速即遵照將夷船鴉片盡數繳官。由洋商查明何人名下繳出若干箱,統共若干斤兩,造具清冊,呈官點驗,收明毀化,以絕其害,不得絲毫藏匿(註4)」。

#知史討論:

「十三行」(Thirteen Hongs)指廣州對外貿易特區內的商行,其數目時有增減,十三行只是形容最興盛的十三家,道光年間的十三行包括:怡和、廣利、同孚、東興、天寶、興泰、中和、順泰、仁和、同順、孚泰、東昌、安昌。十三行壟斷了對外貿易,富甲一方,最著名的是伍秉鑑(別名伍敦元、商名伍浩官)的怡和行,伍秉鑒家族坐擁二千六百萬銀元(估計五十億元),是當時的世界首富之一。其次便是盧文錦(別名盧茂官)的廣利行,怡和、廣利兩行為當時英國商人最大的交易對手。

伍崇曜,商名伍紹榮,伍秉鑒的第五個兒子。廣州十三行怡和行第五任(1833-1856)行商,十三行總商。

「洋商」是指與外國人做生意的中國商人,如「十三行」那些人,而不是指外國商人。

當時清政府不屑於與外國人直接打交道,一切指令皆是透過作為中間人的十三行行商傳達。

以上兩份指令,全文很長,但中心意思是徹底收繳鴉片,洋人必須具結保證今後不再販賣這種毒品。一旦這些先決條件得不到滿足,行商將被處以監禁、流放和斬首。洋人也不能逃避懲處,倘若他們拒絕做出承諾或背棄誓言,「應即遵照新例,一體從重懲創」。林則徐勒令洋人在三天之內答覆,在此期間不得離開商館。

林則徐將外國人以「慣販鴉片之奸夷」和「不賣鴉片之良夷」進行區分對待。對良夷「照常貿易」,對奸夷「暫則封艙,久則封港」。對呈繳鴉片的夷人,

「繳出鴉片一箱者,酌賞茶葉五斤」,對拒絕遵守具結的商船,則不許其進入港口貿易。在策略上,林則徐採取了分化瓦解、各個擊破的方法,用最小的代價開展禁煙鬥爭。

行商以為這又是一次清朝官員索要賄銀的例行公事,他們沒把林則徐的命令真當回事,往後連續幾天,外國商人毫無動靜。

道光帝嘉獎林則徐這份諭帖說:「頃閱《諭各國呈繳示稿》『本大臣既帶關防,得便宜行事。若鴉片一日不絕,本大臣一日不回,誓與此事相終始!』批覽至此,朕心深為感動。卿之忠君愛國皎然於域中化外矣。」(註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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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15 / 2401。

註2: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17 / 2403。

註3:同上。

註4: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17 / 2403。

註5:王先謙篡輯:《東華續錄》道光三九。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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