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839年3月15日】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1839年3月15日】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15日

地點:廣東省城

人物:林則徐

事件:

林則徐在所發佈的《曉諭粵省士商軍民人等速戒鴉片告示稿》中稱,「另刊章程十條」(註1)。其具體內容如下:

一、吸食者立限斷引[癮]。省城以二月為始,截至三月底止。外府州縣以奉文日為始,勒限兩月,一體戒斷。其有舊存煙土、煙膏、煙槍、煙斗及一切零星器具,一概准其繳官,不問姓名,但不得稍有隱匿。所繳煙槍,必須辨明真偽。外已純熟,中漬煙油者為真,以新竹灌煙油者為偽。至於窯口興販煙館等項人犯,若不將煙土煙膏首繳到官,及至被人告發,或線人引拿,搜獲真贓實據,定當盡法懲治,並以本犯財產籍沒變價,賞給首告及引拿之人。誣者反坐。

二、有人告發,或現犯供指,或線人密首,應行進屋搜查贓據者,其夾帶栽贓之弊,固不可不防,而謠言鼓惑之風,亦不可不戢。嗣後遇有應行入室搜查者,文武各官須親帶兵差,甫經進門,先將帶去兵差,逐一搜檢明白,仍于出門時,當眾照前搜檢,栽贓攫竊二弊,均無所藉口矣。

三、大小文武官員,許其所屬稟首,廣開指揭之門,非縱其淩長犯上也,直指告罪人耳。沿海營弁,更難保無得規、徇隱、售私,吸食諸弊。嗣後無論地方鹽務文武官員,其屬下有吸食或包私者,該管上司代為徇庇,一併嚴參。其上官有吸食或包私者,屬下果能切實稟揭,熬審不虛,分別記功獎勵拔補。

四、各州縣奉文之後,勒限兩月,收繳煙槍煙土器具。應責成該州縣分都分圖,由城及鄉,挨次編查保甲,以塞其流。敦請紳士為之綜理,再由紳士選舉各鄉公正衿耆分段編查,赴縣具領門牌底冊,詳細填注。其有不能相信者,許於該戶名下注明不敢保字樣。地方官即將各鄉不敢保結之人,另立一冊,限日搜查。無實據者,再責成該管族黨正副立限確查,切實保結。倘仍前不敢擔保,立即嚴拘訊究。

五、士為四民之首。文武生員有吸食鴉片者,予限兩月。若再觀望遷延,則其情罪實較齊民為重,即責成教官,逐一挨查,轉報地方,審明實據,立即詳革治罪。教官查核學冊,隨意撥派五人,互相聯保。各於冊內,詳注互保姓名。事竣,申繳備案。至捐職及貢監生,令各州縣細查擋[檔]冊,開明人數,造冊移送教官,諭令生員各保所知。倘生員未能盡悉,不肯據保,即責成已經保過之捐職貢監,保其同類。其無保之人,查訊熬驗。

六、兵丁吸食,精神筋力疲憊不堪。亟應明定章程,嚴加考驗以除積弊而肅戎行。每五人為一伍,令其互具連環保結呈送。所不敢保者,另立一冊,聽候委員熬試。

七、幕友官親長隨,統於兩月限內,將署中有無吸食之人,出具切結,屬員申送上司,同官互相諮送,以憑查考。經承小書、各班差役,亦應責成本官設法查禁,亦隨便指撥五人,互相派保。

八、粵東中、東、西三路口岸出洋之艚船、拖風渡船、泥船以及蝦笱等項,或攬載私貨,興販吸食,或貪圖微利,接濟奸夷。責令該口岸澳甲,編號造冊,呈送該管衙門。飭令五船互保,將無人保結之船,另造一冊,隨時挨次搜查究辦。即或查無實據,亦應編入岸地,交保約束,不准再令駕駛出洋。其內河大小船隻,以及旦家漁船,均責成地方官一體查辦。倘有客商違例夾帶吸食,許該船戶前赴沿途地方官密行首稟。一船有帆三扇,或一二扇,書寫大字三行,中一行寫某州縣某人姓名,左一行寫某字第幾號,右一行寫第幾甲第幾牌。

九、寄寓寺觀夥店,所有暫時寄寓之人,應由地方官責成廟祝店主,設立迴圈號簿,詰詢裡居姓名,詳細註冊,每五日送該管衙門考核。許該廟祝店主隨時密首。

十、各客商過關投稅,勢難一一打開盤驗。責成行戶經紀人等,逐一檢查。到關即將貨單保結呈繳,關口委員核對圖記相符,然後抽查貨物。

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09-111 / 2395-2397。

#知史討論:

林則徐頒發《禁煙章程》,鼓勵民眾舉報窩藏、銷售鴉片之人,以及揭發受賄包庇鴉片走私、銷售的官員。廣大老百姓是鴉片的受害者,對鴉片煙販深惡痛絕。通過發動民眾舉報,林則徐便能充分掌握鴉片存放處所、行銷路線和販賣鴉片的夷商情況,也明確知曉廣州、東莞、順德等地鴉片窯口以及勾結英人售賣鴉片的「沿海奸徒」「侵匿賄縱」的巡緝營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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