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14日
(甲部)
地點:廣東省城(今廣州)
人物:林則徐
事件:
林則徐先後發佈《劄各學教官嚴查生員有無吸煙造冊互保》、《曉諭粵省士商軍民人等速戒鴉片告示稿》、《頒發查禁營兵吸食鴉片規條稿》、《劄發編查保甲告示條款轉發衿耆查照辦理》等件,勸告士商軍民人等速戒鴉片,並嚴申禁令(註1)。
其中如《曉諭粵省士商軍民人等速戒鴉片告示稿》指出鴉片流毒的根源說:「凡各省之販鴉片者,不曰買自廣東,則曰廣東人夾帶而來也;吸鴉片者,不曰傳自廣東,則曰廣東人引誘所致也。(註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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這反映了林則徐嚴禁來源的思想。鴉片的源頭在廣東,廣東的毒源在躉船。躉船停靠在大海上,但外國鴉片煙販卻住在洋館。於是,林則徐制定了「繳煙」與「具結」兩條具體措施,「將已來之鴉片速繳到官」、「未來之煙土具結永斷」。
《示稿》不僅表示「萬無中止之勢」的決心,還從鴉片的毒害反復解釋不要「任人愚弄、不惜性命、不顧身家(註3)」,這些勸諭使粵民「多有見而淚下者(註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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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06-113 / 2392-2399。
註2: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07 / 2393。
註3: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08 / 2394。
註4: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七冊信札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65 / 3445。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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