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3月12日
地點:廣東省城(今廣州)
人物:林則徐
事件:
午後,林則徐奏報道光帝,指廣東方面已陸續「拿獲鴉片煙販,水陸交嚴,群情頗為警動(註1)」,查禁鴉片之命令也「聲威所被,震懾民夷(註2)」,但是頭號鴉片販子、渣甸洋行的查頓卻已逃回英國了,「駐省年久之夷商查噸,於十二月請牌下澳,附搭港腳英船回國。(註3)」
林則徐認定查頓是頭號敵人,此人「盤踞粵省夷館歷二十年之久,混號『鐵頭老鼠』,與漢奸積慣串通,鴉片之到處流行,實以該夷為禍首……其因售私,以致巨富,人所共知。(註4)」
另報告了廣東地方的禁煙效果:「興販者不能不斂戢,吸食者亦不能不戒斷(註5)」。不過,由於以往推行禁令的不徹底,所以民間仍然持觀望態度:「惟民情因見以前旋查旋止,以為官禁未必久長,不免有觀望希冀之想。臣入境後,聞民間無不私探罪名輕重與新例之曾否頒行(註6)」。
因此,林則徐主張堅持嚴禁,並早日頒定嚴禁條例:「若寬而生玩,則不惟未戒者不戒,即已戒者亦必複食,稍縱即逝,恐不可挽,伏乞聖明乾斷,嚴例早頒,庶辦理得有把握。(註7)」
深夜,北風大起,天忽變寒,林則徐才把奏摺送出,由驛遞京(註8)。
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三冊奏摺》(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27/1251。(〈671. 報抵粵日期並體察洋面堵截躉船情形折〉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
註2:同上。
註3:同上。
註4:同上,頁129/1253。(〈672. 英煙販查頓情形及請早頒嚴懲吸食鴉片律例片〉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
註5:同上,頁129-130/1253-1254。(〈672. 英煙販查頓情形及請早頒嚴懲吸食鴉片律例片〉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
註6:同上,頁130/1254。(〈672. 英煙販查頓情形及請早頒嚴懲吸食鴉片律例片〉道光十九年正月二十七日)。
註7:同上。
註8: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记》(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383/457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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查頓以其專橫高傲而知名,他曾因傾銷鴉片於廣州俱樂部被圍觀者用石頭擊中頭部仍面不改色,只是聳肩蔑視傷口,被當地人冠以「鐵頭老鼠」的綽號。
查頓擁有十九艘洲際快速帆船,還有數百艘小船、帆船和走私小艇,從事沿海和上游走私。他的貿易範圍包括從印度走私鴉片到中國,從菲律賓進口香料和糖,從中國進口茶葉和絲綢到英國等。林則徐一向認為查顿是國內鴉片泛濫的罪魁禍首,他得悉查顿回國後,甚為高興:「鐵頭老鼠,狡猾的鴉片走私頭目,畏懼天朝的憤怒,已經回到煙霧之地」,並認為其禁煙工作已去除了一大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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