香港大學文學院開設的「中國歷史研究」文學碩士兼讀課程,由香港大學榮休教授、前中文系講座教授兼系主任趙令揚教授於上世紀七十年代初籌辦成立。學員在兩年學習期間,需進行獨立研究,撰寫畢業論文。畢業同學十分珍惜他們在研究過程中所作出的努力,自發地把他們提交的畢業論文撮要結集,出版成《根本集》。其後,星島日報為此特闢專欄,亦以「根本集」為名,每月一篇,由課程同學或歷史研習者輪替執筆,成果匯篇成書,至今已出版 7 集。7 本結集顯示了作者對歷史的愛好、對學術的熱誠、對推動國史研究的承擔,和對修讀課程期間學習經歷的珍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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聖俗之爭──論二十世紀初新界傳道會全完堂與地方社會的衝突

聖俗之爭──論二十世紀初新界傳道會全完堂與地方社會的衝突

 作為一種新的社會建制,當基督教進入早期新界的地方社會時,難免會與固有的地方建制產生衝突。這些衝突大多源自雙方在處理地方事務,尤其與宗教祭祀相關的活動。基於神學上的理由,教會通常把會內事務視為「聖」,反之,一般世俗事務則會被目為「俗」。這種對世務的聖俗分冶,致教會對地方事務的參與多不熱衷,而這種取態卻往往被地方社會視為對公共責任的逃避,更是對地方社會身份的抽離,形成地方社會上民教衝突的主要原因。

1918至1919年期間,位於荃灣的新界傳道會全完堂因抗拒繳納用於天后廟的公秤佣金,以致遭受當地鄉紳抵制,禁止教友子弟及貨物,乘搭前往港島的渡輪,即所謂「全安渡船事件」。查新界傳道會全完堂創立於1905年,會址在今海壩街附近。至1914年冬,得香港愉寧堂及道濟會堂之助,街市街新堂落成,改名「全完堂」,成為當時荃灣區新興的教會群體,頗受當地民眾歡迎。

1918年,這個在社區發展正盛的教會團體終於與地方社會傳統勢力發生牴牾。事緣當年位處廟崗(今綠楊新村)的天后廟籌募修葺經費,便利用天后廟設在街市的公秤,協助鄉民量秤菠蘿、豬肉等貨物重量,並收取佣金集資,以供維修天后廟及地方公益之用。此事其後被「好行公義,嫉惡如仇」,有「盲眼雷公」稱號的教會值理葉錦銓(1872-1945)知悉,認為此舉無異是將教會資財,用以供奉異教神祇,嚴重違反教義,遂大加反對,並另設公秤,專為教友提供量秤服務,而所收佣金,則用作慈善公益,如開辦中藥店,贈醫施藥,普濟坊眾。

但這種做法卻得罪了當地以荃安局為首的鄉紳,認為這是基督教公然與地方勢力對抗,遂召集會議,群起抵制。首先,是禁止教友子弟乘坐俗稱「火船仔」的兩艘街渡,來往香港島上學;又禁止教友的貨物,裝運上船,為教友的生活帶來極大不便。其後,鄉紳再將抵制行動升級。當時荃灣有兩間商店為全完堂教友開設,店號分別為「祥安」及「義隆」。為迫使教會就範,鄉紳更唆使鄉民不要與「進教佬」交易,企圖通過貿易封鎖及挑動社會杯葛行動,讓教會蒙受與地方社會不合作的教訓。

  矛盾衝突的升溫令雙方關係更形緊張。基於堂會本身資源的匱乏,唯有延引外部勢力介入調處。首先,他們派出代表走商於母會──道濟會堂,尋求協助。當張祝齡牧師(1877-1961)獲悉情由後,便向道濟會堂教友作出捐獻呼籲,計劃自裝新帆渡,以解燃眉之急。呼籲發出後,獲得教友積極回應,其中道濟會堂女執事、容星橋(容閎族弟,1865-1933)夫人關月英(又名八姑,1870-1962)設股四百元,籌集資金。由於容氏夫婦一向熱心捐助教會事工,加上其他會友熱烈的回應,股銀很快籌足,讓全完堂能自裝新帆渡,取名「全安渡」。由全完堂早期教友何道生、何道基擔任司理,楊嬌任舵手,被稱為「進教佬渡船」,自渡渡人,以解決客貨兩運的難題。綜觀事件,我們或可有以下兩方面的觀察:

  第一,事件給予全完堂以極大的壓力。由1917年至1919年事件得以解決的三年期間,完全堂曾四易堂主任。包括廖祖勝(1917)、練日青(1918)、張廷訪(1918)、曾昭復(1919),其中事件發生的1918年,便是兩易人選;

  第二,從鄉紳沒有進一步的抵制行動,可見雙方關係至少沒有進一步惡化。在事件之後,全完堂核心成員葉維銓及楊福麟成立了荃灣公立學校,由於學校需要擴充校舍,遂改建天后廟兩旁的側室作為課室,荃灣鄉紳並沒有反對。加上,葉錦銓侄兒、全完堂資深會友葉德範,活躍於地方經濟。他於1939年聯同地方紳商籌建荃灣商會,成為創會理事長,並連任十二屆理事長之職。由此可見,教會與地方社會的關係,似趨緩和。

  至於事件的解決,其實與外力介入有關。根據葉錦銓的嗣子葉恩礎的憶述,當時楊屋村鄉紳楊國瑞曾介入處理雙方的糾紛。楊國瑞曾任荃灣天后古廟協理值事,曾參加光緒三十年(1904)的科舉考試,取得「邑庠生」(俗稱「秀才」)功名,在荃灣地區可謂頗著時望。他一向對基督教存有好感,不欲教會與地方鄉紳發生衝突,破壞地方社會和諧,遂介入調停,約定雙方在「全安局」舉行會議,共商解決辦法。全完堂派出以葉錦銓為首的教會領袖出席會議,至於鄉紳代表方面,則未見記載,事件最終於1919年獲得解決。

  此外,在商談過程中,其實是存在第三方的,那就是南約理民府。根據新界傳道會1919年的工作報告,新界傳道會可能曾經向殖民地政府求助,因此,區域裁判官(District Magistrate)遂加入處理事件。考英治新界初期,將新界分為南、北兩約,荃灣屬於新界南約,受南約理民官管治。一般而言,理民府兼管裁判官職務,故可推論,參與商議的政府官員很可能是當時南約助理理民官咸美頓(Eric W. Hamilton)。由於政府官員的介入,事件最終得以平息,而教會與地方社會的緊張關係亦得以緩解。

香港大學中國歷史研究文學碩士課程同學會副會長      葉深銘

  (本文曾於2016年3月《星島日報》「根本月報」專欄刊登,並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圖片:維基百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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