長知史

12.04 中國最早的律師——鄧析|中國之最

12.04 中國最早的律師——鄧析|中國之最

 

世界上最早出現律師行當的地方或許是中國。如果相信《呂氏春秋》一書的說法,春秋早期,鄭國就有個叫鄧析的人,專門幫人打官司,小案子要人一件衣服、大案子要人一條褲子作為報酬,教人「以非為是,以是為非」,委托人想打贏官司他就有辦法讓他贏,想讓人罪名成立他也有辦法使人身敗名裂。弄得鄭國「是非無度,而可與不可日變」。鄭國的執政大夫子產於是就把鄧析殺了,這樣一來,鄭國「民心乃服,是非乃定,法律乃行」。

 

 

如果《呂氏春秋》所說確實,執政大夫子產是在公元前543年執政的,死於公元前522年,鄧析的活動和被處死就應該是在這一期間。當時在世界的另一邊,歐洲的雅典城邦裡,還沒有像鄧析這樣接受報酬提供法律服務的人,而當時的羅馬還沒有公佈成文法,也談不上有這樣靠幫人打官司的行當。所以鄧析可以算是世界上最早的一位開業律師。

 

 

被禁止的行業

 

中國律師出現雖早,可是被禁止的時間也早。鄧析這位律師祖師爺的下場實在太慘了,不會吸引人去繼續從事這一職業。戰國時期佔了上風的法家理論強調法律要公開,認為這樣可以使官吏不能欺負百姓,老百姓知道法律可以因為害怕而躲避犯罪。不過並不主張人們學習法律,為自己或別人提供法律的幫助。見了違法的事要立即揭發,自己犯了法要趕緊認罪,不得反覆爭辯,意圖脫罪,煩擾官司。而儒家認為爭訟本身就是件不值得提倡的事,像鄧析這樣教導人們如何去打官司,為蠅頭小利爭論不休,是毒化人們的善良天性,是使民風澆薄的罪魁禍首,必須要予以嚴懲。因此在大多數問題上都要針鋒相對的儒家和法家,在禁止鄧析之流方面的意見卻是高度統一的。

 

 

後世的統治者仍然繼續著這一思路,把這一行當稱之為「訟師」,或者叫做「訟棍」、「嘩徒」,立法嚴禁。同時嚴格規定凡是訴訟活動都必須當事人自行進行訴訟活動,不得有代理人代為辦理。除了婦女、老幼、現任或退休官員及士大夫,可以由家人代為出庭應訴,其他人一律都要親自出庭。即使是請人書寫訴狀,代寫人也不得對訴訟事實、情節有所加減。《唐律疏議・鬥訟》專門設有「為人作辭牒」的律條:「諸為人作辭牒加增其狀、不如所告者,笞五十。若加增罪重,減誣告一等。」為人代寫訴狀要負擔誣告反坐的刑事責任。而宋朝法律則直接規定代人訴訟為犯罪,景德二年(1005年)詔規定:各類人物告訟與己無關的事就要處以決杖、「枷項令眾」十日。經常為人告訟、情節嚴重的,要上報皇帝,決杖後配軍籍。

 

 

除了直接替人訴訟外,向人傳授訴訟的知識更被視為大罪,南宋紹興十三年(1143年)敕規定:凡是聚集生徒教授辭訟文書者,處杖一百,並允許告發。再犯者,不得因大赦減免刑罰,一律要「鄰州編管」。從學者,各處杖八十。南宋有一本收錄司法官員判詞的《名公書判清明集》,書中專設「嘩徒」、「把持」等門類,收集了不少懲治訟師的書判。

 

 

明清律專設「教唆詞訟」條:凡教唆詞訟、或者為別人寫作詞狀時有增減情罪情況的,就要作為誣告罪處理。接受委托人財產酬謝的,計贓以受財枉法罪從重論處。如果是為人寫作訴狀沒有增減情節,真實反映事實的,才是被允許的。

 

 

明清的條例對訟師的處罰更重,如誣告強盜、人命重罪及誣告十人以上,處近邊充軍;以錢僱人上京奏訴,僱者及受僱者發近邊充軍;「積慣訟棍」生事擾害者,發雲貴兩廣極邊煙瘴充軍;撰寫「構訟之書」者,要比照「淫詞小說例,杖一百流三千裡」,此類書籍一經發覺就必須「盡行查禁銷毀」。販賣者杖一百徒三年,購買者杖一百。

 

 

提供法律服務的地下行業

 

 

儘管法律如此嚴禁,可是民間訴訟活動總是需要有人幫助,即使不能代為出庭訴訟、辯論,出庭時如何講話,如何提供證據總還是需要有人指點的。所以這一行當還是禁止不了的,官府的禁令只不過是把這個行當變成了一種「地下行業」而已。在民間從事訴訟指導的訟師,有不少人是正直的人士,盡力為委托人服務,「受人錢財,與人消災」,為人們提供必要的法律訴訟知識,頗有點近代律師的作用,不能一概都斥為「訟棍」。

 

 

據清代人的筆記,清朝雍正年間,在松江就有一個這樣的訟師。這位訟師名叫吳墨卿,他從事這一行當認認真真,凡有人請他起草訴狀的,他都仔細詢問實際情況,如果明顯是理虧的,他就會給當事人講道理,力勸當事人不要起訴,實在勸不成的,他也會拖延訴訟程序的進行,想方設法和對方達成和解;而如果當事人確實是理直的,他就會熱心幫助,竭盡全力,非打贏官司不可,即使得罪了上官也不在乎。因此他的名氣越來越大。當地有一戶富豪,想吞沒一戶窮人的田產,故意用一張舊紙,偽造一張「絕賣」的地契,地契上雙方及中人、證人的簽名畫押一應俱全,墨色濃淡也呈現年代久遠的樣子,還僱了個刻圖章的,刻了一個假官印蓋上。等到那戶窮人來贖田產時,就拿這張偽契作為證據,反咬一口,說是那戶窮人無賴誣陷。那戶窮人到官府起訴,可是地方官有眼無珠,見那戶窮人提交的典契是一張沒蓋官印的「白契」,而那張偽契有官府的紅印,就確認被告的偽契是真實的,反過來說原告是胡攪蠻纏。原告是老實人,一時不知如何辯解,被轟了出來。原告想想實在氣不過,來找吳墨卿請求幫助。吳墨卿仔細盤問原告,覺得原告確實是個老實人,就想盡辦法幫助,他找到衙門裡的書吏,請求看一下被告提交的那張契約。他才看了一眼,就找到了破綻,趕緊回去告訴原告,說:「那張契約肯定是假的!老百姓家裡收藏契約,為了防止遺失、折皺,都是對折後夾藏在書中的,時間長了,就會被蟲咬出洞來,那張契紙上雖然也有兩個洞,可是和折縫對不齊。你可以再次起訴,要求對方把那本夾藏契約的書本拿出來核對洞,他拿不出來就說明是偽造的。」那戶窮人依計而行,果然打贏了官司。

 

 

飽受歧視的訟師

 

不過,總體上來說,訟師的素質確實不高。因為在古代,讀書人的最高理想是經過科舉考試出人頭地,步入仕途。除了做官之外,讀書人的其他道路都被認為是低賤的。明清時讀書人不就要麼去為官員作幕友「佐治」,要麼就是去教書,實在沒辦法才去當訟師這個非法的行當。既然是非法的行當,很多人也就自甘墮落,不顧事實和律法,一味翻雲覆雨,顛倒黑白。明人筆記中說蘇州的訟師分成幾個等級,最高級的稱「狀元」,最低的叫「大麥」。狀元論起訴訟來,「指天畫地,真有懸河建瓴之勢,可令生者死、死者生,幬張變幻,時陰時陽,百出不窮。」清代紹興出的官府幕友最多,幕友的「副產品」就是訟師,所以紹興的訟師也最出名。過去「刀筆」一詞是指在竹木筒上寫字時有錯用小刀削去錯字,到了清代,刀筆一詞就是專指訟師的筆就如刀子一般犀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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