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7月26日
- 地點:澳門
- 人物:義律
義律在沒有得到中國政府任何形式的同意下,向全體英國僑民發出公告,宣佈有關在中國開設法庭審訊的程式和條款。
#知史討論
「然而, 義律所做的一切, 從未正式得到巴麥尊的認可。對於這個問題, ……首先, 1839年3月23日, 巴麥尊曾復函義律指稱對於那些在廣州進行貿易的英國商船水手的行為, 義律無權制定任何管理的章程。巴麥尊表明其理由是因為女皇陛下的法律官員認為:『這些章程事實上等於在中國皇帝所轄領土內的黃埔建立一個員警制度, 將是對獨立國家所享有的絕對主權的一種干涉, 只有通過明確的條約或習慣的默許才能夠為它提供充分的法律根據。』
再者, 當命案與中英軍事衝突升級行動相繼發生後, 巴麥尊在另一函件中指示懿律和義律, 與中國政府進行和平談判時, 主要的條款應該包括:『英國商務監督或總領事有權為管理在華英國臣民而制定規章制度並建立法庭,如果他本國政府命令他這樣做的話;而且, 如果任何英國臣民被人指控有任何犯法或犯罪行為, 他應由商務監督或總領事為此專案而設立的法庭審判;如果他被認為有罪, 應留待英國政府或它的官員們對他進行懲罰……當然, 這個協定像所有其他協定一樣, 需要獲得批准;但中國皇帝一旦批准之後, 便可照此辦事』。由上述兩函看來, 巴麥尊應不會支持義律未得中國政府同意而成立的法庭及其裁決的結果。」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知史討論中的資料來源:《歷史研究》,《論中英兩國政府處理林維喜事件的手法與態度》,作者:林啟彥、林錦源,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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