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7月16日
#知史討論
「對於律勞卑來華的目的及任務……有的學者認為律勞卑來華,是英國資產階級政府妄圖對中國實行殖民政策的一次試探;或認為他的來華是在當時中國唯一通商口岸所在地廣東這個局部範圍內,直接建立兩國政府對等關係的嘗試。而西方學者認為律勞卑來華的主要目標之一是調查一下看能否向中國其他口岸擴充貿易,或認為是要確保所有英國臣民認識到服從中華帝國法律和習俗的義務。如果認真地對律勞卑來華的背景、英國政府給律勞卑的訓令以及律勞卑來華後的所作所為,可以清晰地看清此事件背後隱含的某種政治訴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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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勞卑來華的目的,在巴麥斯頓給他的訓令中有清楚的說明。訓令指出,律勞卑到中 國的任務是:(一)設法推廣_國的商業勢力到廣州以外的地方;(二)在中國沿海覓取一 些地方以便一旦發生敵對行動時,英國海軍可以安全活動;(三)不要干涉和阻撓鴉片走 私。1834年1月25日,巴麥斯頓在給律勞卑的特別訓令中又強調:『您應注意通知英國軍 艦的指揮官們說,英王陛下政府希望他們嚴格遵守這些規章,英國軍艦不得駛過虎門,除 非特別的理由需要它這樣做。』但訓令中又說:『閣下應寫信給(兩廣)總督,聲明您已 抵達廣州。除了保護和促進英王陛下臣民對廣州港貿易的職責外,您的主要目的之一是要查明,把該貿易擴大到中國的其他部分領土是否切實可行。』
不難看出,巴麥斯頓給律勞卑的訓令及指示自身是矛盾的。根據這些要求,『(律勞 卑)一方面要盡一切努力,去遵守中國的各項規章和尊重中國的一切成見,不要求助於英 王的武裝力量。另一方面,又要律勞卑採取步驟把他自己由純商務監督(中國所說的大 班)身份變成一個代表英王的使節身份,而這又勢必破壞中國的規章和傳統做法』,然而,『這種表面看來十分矛盾的訓令,是否出於英國政府對中國的情況不熟悉或偶然發生的失 誤呢?不能這樣認為。因為此前英國數次派遣使節來華,受到中國中央和地方政府的種種 抵制,英國的外交部是記憶猶新的。唯一合理的解釋是:律勞卑來華是英國政府推行侵華 政策的一個重要步驟。以往的失敗使他們不能不謹慎從事,而敲於中國大門的野心又驅使 他們採取了要冒一定風險的政策。當然這樣做的結果,必然引起強烈的中英衝突』。『顯 然,英國政府已打算要發動一場侵華戰爭,只不過是時間的遲早同題。』因此,可以得出 這樣的結論,『律勞卑來華是英國政府推行侵華政策的一個童要驟』。
據外交慣例來看,英國政府在派遣律勞卑出任駐華商務監督一事上,理應事先知照中國,退一步講,律勞卑來華之時更應該攜帶正式的任命文書,唯有如此,廣州當局才能得 知律勞卑的地位與來華的任務。事實上,對這些極為平常和簡單的事情,素以標榜政治文 明的英國政府卻『戲劇性』地忽略了,其中緣由,耐人尋味。造成的後果是『律勞卑在中 國的職位是模棱兩可的,而且在法律上講也是羔法的』。就此而言,英國政府該為律勞卑 事件負一定的責任。僅此而已嗎?否!律勞早本人在此事件中更是扮演了無恥的角色,有 不可推卸的干係。來華後,律勞卑並不滿足幹英國政府既定的對華政策,企圖做比政府要 求他做的更多的事,處處藐視中國的規含律令,恣意炫耀武力,他甚至公開宣稱要『做一 個名垂史冊的人,打開中華帝國的廣闊土地,讓英國人的毅力和勤奮有用武之地』,其 殖民者的侵略本性暴露無遺。一到中國律勞卑便採取了強硬的殖民侵略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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總之,通過上述所列事實及分析,我們不難認識,律勞卑從被英國政府決定派往中國 出任商務監督之時起,到其病死澳門之時止,他以英國政府為後盾,無時無刻不在仰仗武 力、炫耀武力、濫用武力,幻想通過武力來為英國資產階級攫取商業利益。用律勞卑的話 說,他雖『功敗垂成』,沒有為英國商人及政府謀求到直接的利益,『但他的處置非常允 當,中國方面已經得到了一個永不會忘記的教訓』。1834年8月14日,律勞卑在致巴麥 斯頓的信中說:『我能夠毫不猶豫地立即建議英王陛下政府,馬上考慮採取最好的方案獲 得一項通商條約,或按照國際法的原則訂立一項條約保證正當的權利……它將很容易開放 整個沿海,如同開放任何個別口岸一樣。……為所有商人要求獲得每個商人在英國享有的 那些同樣的個人特權。在每個口岸一旦獲得居留權之後,便讓貿易按照該帝國的既定法規 進行,而不論那些法規的好壞——始終保留在發生冤屈時通常進行訴和談判的權利。』 稍微熟悉鴉片戰爭史的人都知道,這項建議正是中英《南京條約》中的重要組成部分。對 於這樣的內容,恐怕今天沒有人認為這是純屬經濟貿易之享。作力駐華商務監督,律勞卑 本應將自己的『言行』控制在單純的『經濟』領域內,而他卻處處行使超越自身身份的舉 動,妄圖採用武力將中國納入完全符合英國經濟、政治利益的殖民範圍內。他所扮演的角色,是一個地道的殖民者。值得一提的是,西方學者弟蘭克·韋爾什在其著作《香港史》中說:『律勞卑雖然有辱使命,卻應該算是第一個提議佔領香港的人,至少按照一個臨時的標準來看是如此(雖然有人,可能是查頓,告訴過律勞卑有關香港的情況,因為這位商務監督無緣親自造訪這個港口)。』此外,同樣是西方學者的Priscilla Napier 也在Barbar- ian Eye:Lord Napier in China,1834,theP ade to Hong Kong一書中將律勞卑來華與 香港問題緊密地聯繫在一起,稱其為『香港的前奏』。筆者認為這些提法倒是很坦率,很到位,從另一個側面闡釋了律勞早來華的政治訴求。」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知史討論中的資料來源:鴉片戰爭博物館學術欄目《關於律勞卑事件的不同解讀 ——從律勞卑紀念碑談起》,作者:鄭永福、李道永,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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