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7月6日
- 地點:廣東省城
- 人物:林則徐
林則徐收到五月初五(6月15日)發來的上諭一道,即欽定禁煙新例:
「開窯口者,為首請令斬梟,為從及尋常興販為首,俱絞候;開館引誘者絞決;吸食者一年六個月限內問流,至限外問絞候。此外原奏條款,多至數十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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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即流刑,古代將案犯遣送到邊遠地區服勞役的刑罰。此刑始于秦漢,沿用至清朝。
「絞候」是「絞監候」的簡稱,即絞刑的緩刑。指判處絞刑後不立即執行,暫時在獄中監禁,待到秋天朝審、秋審時再決定是否處絞。屆時如定為情實,即執行絞刑;定為緩決、可矜、留養承祀的,或繼續監禁,或減等發落,或枷責釋放。所以,絞監候有可能處絞,也有可能不處絞。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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