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1月29日
地點:澳門
人物:查頓(渣甸)
事件:
身在廣東省城的威廉•查頓(William Jardine,1784-1843;又名「渣甸」,55歲)聽聞林則徐銜命南下的消息,急速返回英國。
他在自澳門返回英國的途中寫道:「一位特使已經上任,人們情願他推行查禁法令,他擁有完全獨立於兩廣總督的權力,後者聽到這個消息時大為驚慌,竟然昏厥了一個小時……為了組織一場熱烈的檢閱,總督和巡撫剛剛發佈了一道長篇通告。(註1)」
與此同時,查頓建議採取預防措施,把鴉片和部分貨物的運輸改道香港,再沿海岸北上。這表明香港島海域已有一些貿易往來(註2)。
解說:
早於1832年7月1日,威廉•查頓和詹姆士•馬地臣(James Matheson, 1796-1878)已於廣州創辦了渣甸洋行(Jardine Matheson & Co. Ltd.,1842年更名為「怡和洋行」),從事鴉片、茶葉等貿易。
早於1836年,給事中許球(生卒年不詳)便向道光帝上了一份主張嚴禁鴉片的奏摺,其中一段提到外國鴉片商人,點名顛地、查頓等九人,並建議採取的對策是:將此九人「查拿拘守」,勒令他們定期將泊於虎門口外的鴉片躉船開行回國,然後再帶信給英國國王。其主張促使道光皇帝責成廣東當局重新妥協籌議,並對於一切行賄、非法售賣鴉片、行兇以及違章行動等加以調查。
「許球的奏摺由道光帝下發兩廣總督鄧廷楨參照辦理。鄧廷楨變通辦法,並沒有去捉拿,而是於1836年10月28日宣佈驅逐此九人出境。但是,這些鴉片商人紛紛以商務未完為由要求推延。最後,經鄧廷楨核准,此九人應分別於道光十六年底至次年三月(1837年2月4日至5月4日)離開中國。鄧廷楨將此結果上報道光帝,稱已『取具該夷商等限狀,及洋商(指行商)等敢容留逾限情甘治罪切結』,並表示自己將加意查訪,『如到期盤踞不行』,『立即從嚴究辦』。事隔兩年之後,道光帝又查此事,鄧廷楨只得於1839年2月11日再次奏報結果,除一人並無其人外,只有四人離開中國,顛地等三人尚在澳門,又因商務未竣,仍不時赴廣州,而查頓乾脆連澳門都未去,依舊住在廣州!
1837年,道光帝兩次下旨讓鄧廷楨驅逐廣東虎門外的鴉片躉船。由於廣東水師根本不具備武力驅逐躉船的能力,且道光帝諭旨中所提辦法是由行商『轉諭該國坐地商人』勒令躉船『盡行回國』, 於是,鄧廷楨除讓行商轉諭外國商人外,另數次傳諭義律,讓躉船開行,最後一次還限期一個月。但外國鴉片商人對此根本不理,義律又稱未入口報關之船不在他的管轄範圍內,並將此事與他的建立官方直接公文往來的努力攪在一起。結果,此事還是不了了之。」(註3)
許球提出的禁煙措施後來多為林則徐所採用。所不同者,只是許主張拘九人,林關了所有外國人,許要求驅逐躉船,林要求呈繳鴉片。
因應林則徐的嚴厲禁煙措施,查頓一怒之下親自回國游說英國政府採取強硬回應,為了阻止林則徐,不惜發動戰爭,並草擬了詳細的戰爭計劃(又稱為「渣甸計劃」,Jardine Paper)。查頓的計畫中除了強調要完全補償林則徐沒收的兩萬多箱鴉片之外,還要求清廷開放更多貿易港口作為貿易據點,諸如福州、寧波和上海。查頓還建議有必要佔領廣州附近的一個島嶼或港口,香港由於擁有安全廣闊的港口,最為理想。他說:「你拿走了我的鴉片 - 我拿走你的島嶼作為報復 - 因此我們是對等的(You take my opium - I take your Islands in return - we are therefore Quits)。」後來查頓成功說服英國國會對清廷發動戰爭,鴉片戰爭爆發,渣甸洋行曾為侵華英軍提供協助和補給。最後戰爭以清廷戰敗並簽訂《南京條約》告終,而渣甸洋行從中亦獲得其被銷毁鴉片的賠款。此已是後話了。
今天,由查頓創立的怡和洋行在香港仍然相當活躍,是僅次於香港政府的最大僱主。香港的一些地標仍以怡和洋行及其創辦人命名:如渣甸山、怡和街、渣甸街、渣甸坊、勿地臣街、怡和大廈和怡和午炮。
註1:威廉•查頓:《私人信函集》(William Jardine,Private Letter Book),1838年12月16日。
註2:同上。
註3:茅海建:《天朝的崩潰 - 鴉片戰爭再研究》(修訂版),生活•讀書•新知三聯書店,2005年〈第2章:驟然而至的戰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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今時今日,香港市民們在路過查甸、怡和街、怡和洋行、怡和大廈等地方時,不知是否會記起這段歷史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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