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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劉英團
在元朝為官,要受重典治吏的考驗。《元典章·刑部八·取受》雲:「諸牧民官不先潔己,何以治人?」為重典治吏,元成宗時便制定了嚴禁官吏收受賄賂的專門法令——《官吏受賕條格》。後又頒布《贓罪條例十二章》,作為處理官吏犯贓罪的基本規範,其中枉法五章,不枉法七章,對各種職務贓罪都作出定性。明確規定:「今後因事受財,依例斷罪外,枉法贓者,即不敘用;不枉法贓者,須殿三年方聽告敘。再犯,終身不敘。」官員「不得因生日節辰送路洗塵受諸人禮物,違者以贓論;巡按去處並不得求娶妻妾,如違治罪;任所並巡按去處並不得拜識親眷因而受人獻賀財物,如違以贓論。」「諸職官到任,輒受所部摯見儀物,比受贓減等論。」元成宗還詔曰:「諸有司橋樑不修,道途不治,雖修治而不牢強者,按治及監臨官究治之。諸有司不以時修築堤防,霖雨既降,水潦並至,漂民廬捨,溺民妻子,為民害者,本郡官吏各罰俸一月,縣官各笞二十七,典吏各一十七,並記過名。」甚至規定:如果犯人「其飢寒而衣糧不繼,疾患而醫療不時,致非理死損者,坐有司罪」,監獄主管難逃其責。
元朝重典治吏不光有種種硬性規定,且監察甚嚴,其監察制度比歷朝都完善。元朝的監察機關御史台「諸台官職掌,飭官箴,稽吏課,內秩群祀,外察行人,與聞軍國奏議,理達民庶冤辭,凡有司刑名、賦役、銓選、會計、調度、徵收、營繕、鞫勘、審讞、勾稽,及庶官廉貪,厲禁張弛,編民惸獨流移,強暴兼併,悉糾舉之」。御史台和中書省、樞密院互不統屬,三足鼎立。元朝在《設立憲台格例》中明確規定,中書省、樞密院凡有奏稟公事,與御史台一同聞奏。尤其是中書省有關重大政事的上奏,必須有御史大夫副署丞相的奏章才能生效。元朝以前,地方從未建立過正規的監察機構。元朝不但在地方建立了正規的監察機構,還形成了從地方到中央的獨立監察系統,分屬諸道肅政廉訪司和御史台。
元朝不僅監察官員多,而且品級也高於歷朝。御史台御史大夫由從二品提高到從一品。
元朝十分重視監察官員的選用,「擢官必自聖裁,取人必忠純體國以成篤厚之政。」所以,御史台及地方諸道肅政廉訪司行事,「它官雖貴且重,不得予」。當然,御史台及地方諸道肅政廉訪司的官員若違失犯法則是要加等治罪的。「諸風憲,薦舉必考其最績,彈劾必著其罪狀,舉劾失當,並坐之」;「諸風憲官吏但犯贓,家等斷罪,雖不枉法亦除名。」(《元史·刑法志·職制律》)「……不應坐贓出首,今後有犯人,比之有司官吏加罪一等。經赦不赦……」(《元典章·台察咨稟登事》)
總之,在元朝為官不那麼容易,不那麼舒服愜意,不那麼好混日子。重典之下必廉必勤且不論,還有如芒在背的監察在等著你,如果你鑄下這樣那樣的失職、過錯,甚或膽敢越雷池一步,觸犯法規,別說官位難保,乃至性命堪憂。
韓非子說:「治無小而亂無大也。」商鞅則有言:「重罪者,人之所難犯也;而小過者,人之所易去也。」元朝治吏用重典,確實令其官場污弊較少,比後來明清兩朝好一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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