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1839年6月16日】鴉片戰爭日誌

【1839年6月16日】鴉片戰爭日誌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 日期:1839年6月16日
  • 地點:廣東虎門
  • 人物:林則徐

上午暴雨一陣,甚大。

林則徐赴廠監視銷煙。

是日消化煙土一千六百箱。

#知史討論

「道光帝執政以來, 英國向中國走私販賣的鴉片與日俱增, 鴉片進口之後在國內的行銷範圍也由閩粵沿海地區迅速伸展到全國各地。內地鴉片吸食者越來越多, 鴉片走私所造成的社會危害更甚于嘉慶時期, 道光皇帝曾說過:『此物不禁絕, 使流於內地, 不但亡家, 實可亡國。』因此, 在鴉片煙毒氾濫中華, 百姓民不聊生, 國家危在旦夕的時刻, 道光帝多次頒布禁煙法令試圖加以解決。

道光三年 (1823年) 八月, 重新修訂《失察鴉片煙條例》, 廢棄寬免失察的政策, 規定『嗣後如有洋船夾帶鴉片煙進口, 並奸民私種罌粟, 煎熬煙膏, 開設煙館, 文職地方官及巡查委員, 如能自行拿獲究辦, 免其議處。其有得規故縱者, 仍照舊例革職。若止系失[於]覺察, 按其煙斤多寡, 一百斤以上者, 該管大員罰俸一年, 一千斤以上者, 降一級留任, 五千斤以上者, 降一級調用。武職失察處分, 亦照文職畫一辦理。』此條例用以專門懲處各級官吏的禁煙失職行為, 把懲治官吏的營私舞弊和瞻徇縱容納入到禁煙的範圍, 表明道光皇帝禁煙態度的堅決性和頒佈法令的嚴厲性。

道光十年 (1830年) 十二月, 頒行《嚴禁種賣鴉片煙章程》, 規定:『嗣後內地奸民人等有種賣煎熬鴉片煙者, 即照興販鴉片煙之例, 為首發近邊充軍, 為從杖一百徒三年。……所種煙苗克毀, 田地入官。各督撫即責成該管道府, 督飭各屬實力查禁, 乘抽查保甲之便, 於春間赴鄉稽查一次, 將有無私裁鴉片煙出具印結, 年底由司會齊諮部。』禁種條例頒行後, 只有少數省份作了查禁, 多數省份對朝廷的要求以查無其事搪塞了事, 根本沒有認真查禁。

道光十一年 (1831年) 十月, 又制定《嚴禁熬煙章程》, 規定:『內地奸民人等, 有栽種罌粟花葵花收漿煎熬鴉片煙, 及買土煎熬售賣圖利者, 均照造賣賭具例, 為首發邊遠充軍, 為從杖一百流二千里, 田地船隻房屋照例入官。其知情租給田地房屋之業主, 及知情受雇容留之船戶, 但在一年以外者發邊遠充軍, 一年以內杖一百流二千里, 半年以內杖一百徒三年, 雇租之田地船隻房屋一律入官。有能自行首告, 將私栽私熬之犯指拿到官者免罪, 田地船隻房屋並免入官……左右緊鄰據實首報, 照例給賞……地保受賄故縱, 照首犯一體治罪。』至此, 清政府形成了一套比較完整的禁種、禁制、禁販、禁吸的立法體系。

道光十九年 (1839年) 五月, 為使禁煙法令更加完備, 清廷發佈《查禁鴉片煙章程》三十九條, 章程對向來沒有治罪條例的沿海員弁兵丁受賄寄存夷船鴉片煙土、合夥開設窯口並合夥興販、官役拿獲販煙吸食之犯得財賣放等列出罪罰, 對已有治罪條例的開設煙館、栽種罌粟、製造煙土、吸食鴉片等加重處罰, 另外進一步明確了上自督撫、州縣, 下至弁兵、洋商等的職責。『有就舊例所無, 原情定罪者;有因舊例稍寬, 量為加重者。總期施行無礙, 有犯即懲, 嚴興販以清吸食之源, 治吸食以絕興販之望。此外, 應有各弊, 逐細講求, 准情示罰。』《查禁鴉片煙章程》是1729年以來清政府頒佈的最為完備的禁煙法令。這部法令基本上囊括了清朝多次發佈的有關禁種、禁販、禁吸的規定, 將其融為一部綜合性禁煙法典, 並成為中國歷史上第一部較為完整周詳且十分嚴厲的禁煙法典。」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知史討論中的資料來源:鴉片戰爭博物館官網學術欄目,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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