鴉片戰爭日誌

【1839年4月4日】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1839年4月4日】鴉片戰爭日誌——林維喜案事件簿

#鴉片戰爭日誌 林維喜案事件簿

時間:1839年4月4日

地點:廣東省城(今廣州)

人物:林則徐、張維屏、陳其餛、蔡錦泉、姚華佐

事件:

林則徐訂《收繳躉船煙箱章程》,規定在虎門外龍穴洋面收繳煙土。

章程共七條,詳列收繳煙土的形式和方法(註1)。較十四日(3月28日)劄廣州府所頒四條章程更為具體。

一、現在繳煙之躉船二十二隻,即以各船戶之名制就棕印,如「喴口臣」、「囋口臣」之類,一名一印,於收繳該船鴉片箱之時,箱面先戳船名棕印,以資辨驗。又制「原箱」二字棕印數方交委員,驗完果系外國原來鴉片箱,封劄完固,並無開動形跡者,即加戳「原箱」二字棕印。由派管之小委員就各箱面標寫號碼,並畫花押,點交剝船,運赴提署,聽候臨驗。如繳時已有開動形跡,並非原箱,即行剔出,俟全船起完,再行查點。若煙土箱數不敷,仍著躉船補足,另候查驗加封。

二、文職佐雜,武職千把,各派二十員,分管起箱。每一文一武,派管一百箱。計官弁二十員,應管一千箱。此次分起收繳,擬以躉船兩隻為一起,每只船內以一千箱為率,正合二十員弁之數。先將分管次序派定註冊,如喴寫第一箱至一百箱,派某員弁經收,一百零一箱至二百箱,又派某員弁經收,其餘可類推。汐寫亦然。倘有零數在一千箱以外者,數少則歸於結尾之員帶管,數多則再行輪派,周而復始。俟繳完兩船之後,再調兩船,仍照前法辦理,不得參差。

三、派管之員弁經收本名下一百箱,逐—標寫號碼,畫押驗竣,即將載運此一百箱之駁船,押送至水師提台署中,報明箱數,督視挑夫逐一堆貯。並將刊印之小封皮(另有小封皮式)填注該委員姓名,逐箱粘貼,交與看管之人,小心守護。日後查出箱內的抽換情弊,如驗系封皮破損,則惟看管之人是問;若封皮完好,則惟經收之人是問。

四、自龍穴至提署,應派得力之將備及正印以上文職數員,或沿途催趲稽查,或在署監收督貯。如駁船行至中流,故意翻船,將鴉片箱落水打撈,抑或挑夫假裝跌倒,將箱碰破,希圖偷取煙土者,一經查出,立即鎖拿嚴審,從重懲辦。

五、由龍穴駁運至鎮口,由鎮口挑抬至提署,為途甚長,難保不遇風雨。應飭東莞縣多備葵葉棕片及一切苫蓋之物,運赴虎門聽用。

六、所收煙土,如果有二萬餘箱之多,恐提署房間尚不敷堆貯。應飭東莞縣先往相度,於署內所有空院,搭蓋高寬蓬廠,如蓋屋之式,上面或鋪瓦或鋪數重厚席,地下全鋪木板,四旁皆須關欄,下挖水溝。如此,則可多貯煙箱。務使二萬餘箱統歸一署,免致零星寄貯,難以稽查。其貯煙之處,四路封塞嚴密,只留一處總路,安設木柵,以便看守。

七、看守煙箱,應預先酌派文武妥員,帶同兵役,赴虎門聽候提台指示。並責令各洋商派撥妥實親友,隨同守護。

以上各條,約略開出,尚恐不免遺漏,如在事人員確有所見,尤宜集益廣思,以臻周密。

#知史討論

大佛寺建於五代十國南漢(917-971年)年間,位於今天廣州市越秀區惠福東路。

張維屏、陳其餛、蔡錦泉、姚華佐等廣東省城紳士在大佛寺增設「收繳煙土煙槍總局(註2)」。林則徐為此特出示重申煙禁:

「…凡有從前買鴉片,無論興販圖利以及自行煮食,均須痛自改悔。所藏煙土、煙膏、煙槍、鬥各具,速皆盡數繳出,不拘官局紳局,皆准自首免罪。如憚於自繳,即父兄、鄰佑、戚友亦准代為繳首。倘再仍前執迷,或興販圖利,或戀癮不戒,私藏鴉片及煙槍、煙具在家,一經訪聞,或于挨查時被保鄰指出,定即按戶搜拿,從重究辦;保鄰徇隱,一併連坐。(註3)」

註解

註1: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47-148 / 2433-2434。

註2: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九冊日記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385 / 4577。

註3:林則徐全集編輯委員會編:《林則徐全集:第五冊文錄卷》(福建:海峽文藝出版社,2002年),頁147 / 2433。

(本文由「國史教育中心(香港)」授權「知史」發佈,特此鳴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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